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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稅收保障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稅收保障協調機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收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綜合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做好稅收保障具體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煙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稅收保障有關協助工作。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咨詢和輔導服務。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對所屬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參與稅收保障工作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評價。第二章 稅收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設立法人企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征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征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征收返還、預征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不得與納稅人簽訂繳納稅款協議,不得幹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稅源綜合評價機制,采取有效稅源監控措施,實行稅源分類、分級管理。第十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要求,編制全省稅收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涉稅信息管理制度。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正、公平、公開地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評定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納稅人。

稅務機關應當對誠信納稅的納稅人,在資料報送、發票領用、出口退稅等方面提供便利,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錄,納入公***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有利於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受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協議規定的範圍、期限內依法代征和解繳稅款,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不征、少征、擠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受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監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審核並撥付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手續費。第三章 稅收協助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稅信息平臺,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涉稅信息交換和***享制度,實現全省涉稅信息互聯互通。第十四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根據涉稅信息目錄,按照與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將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準確、完整地提供給綜合治稅信息平臺:

(壹)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

(二)醫療、教育、特種行業、網絡文化、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煙草專賣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交通、水利建設項目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耕地占用審批,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許可,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檢驗;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權利證書的發放、變更、註銷,土地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房產交易、租賃登記,房屋征收補償;

(五)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標合同簽訂、建築安裝造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六)固定資產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技術改造、技術轉讓、所有權轉讓、股權轉讓以及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境內企業對外投資、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

(七)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價格備案,醫療保險費結算,單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

(八)企業用工,外籍人員就業,殘疾人就業,重點群體就業;

(九)商業性的演出、賽事,會展,書畫以及藝術品售賣,彩票銷售;

(十)進出口報關,進料加工,對外付匯,客貨運輸,電力、自來水、燃氣供應;

(十壹)涉稅信息目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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