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7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其量刑標準為1、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其量刑標準必須具備以下情形之壹:(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大量毒品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首要分子的;(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小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立法目的:《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