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實施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參與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三)監督實施食品安全管理規範,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布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四)負責化妝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保健食品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的初審工作和衛生監督管理。
(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
(六)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按規定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再評價和淘汰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七)負責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制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建立藏藥研究開發和藏藥質量標準體系。
(八)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九)組織查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化妝品、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十)指導食品藥品有關方面的監督管理、應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壹)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二)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省政府及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