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處方藥廣告要求: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註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非處方藥廣告規定
1.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利用公眾對於醫藥學知識的缺乏,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醫學、藥學術語,造成公眾對藥品功效與安全性的誤解。
2.OTC可以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3.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
4.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以非處方藥商品名稱為各種活動冠名的,可以只發布藥品商品名稱。
擴展資料:
處方藥廣告規定
1.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2.處方藥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3.處方藥名稱與該藥品的商標、生產企業字號相同的,不得使用該商標、企業字號在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以外的媒介變相發布廣告。
4.不得以處方藥名稱或者以處方藥名稱註冊的商標以及企業字號為各種活動冠名。
5.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
人民網-關於醫藥(療)廣告 這些規定須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