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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包括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如下:

1、行為人仿制生產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2、仿制生產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其他嚴重量刑情節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假藥和劣藥的規定如下:

1、假藥,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2、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3、其他劣藥論處。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為劣藥:

1、藥品成份的含量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2、超過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綜上所述,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的外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規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壹、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

三、變質不能藥用的。

四、被汙染不能藥用的。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該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制劑許可證》。

對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民健康的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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