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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的定義

風險的定義

風險大致有兩種定義:壹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而另壹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

風險是指在某壹特定環境下,在某壹特定時間段內,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等要素組成。換句話說,是在某壹個特定時間段裏,人們所期望達到的目標與實際出現的結果之間產生的距離稱之為風險。

比如某人在壹個大雪天,在下班的車流高峰期,騎著他的沒閘沒鈴的腳踏車從家裏出發,準備去購物中心買皮鞋。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這裏讓我們分析壹下:

大雪天、車流高峰期、沒閘沒鈴的腳踏車等屬於風險的因素;

交通事故就是風險事故;

當事人的死亡或殘疾就是本次風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原本購物回家的目的與橫屍街頭的結果之間產生了巨大的距離。

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突如其來的風險事故經常給壹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帶來沈重的打擊。

總之,風險因素的增加會導致風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而風險事故的發生可能導致損失的出現。這就是風險要素之間的辨證關系。

什麽是風險事故?

風險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財產損害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過風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風險事故意味著風險的可能性轉化成了現實性。

對於某壹事件,在壹定條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風險事故;而在其他條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間接原因,它便是風險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這時冰雹是風險因素,車禍是風險事故。假如冰雹直接將行人砸成重傷,冰雹就是風險事故本身。

運輸風險的定義

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國際貿易流程中存在的風險,也有人認為國際貿易風險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與國際貿易有關的某些因素在壹定的時間內發生始料未及的變化,導致國際貿易主體的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或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發生的不壹致,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資訊不對稱是國際貿易風險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國際貿易海上貨物風險為例,在CIF價格屬於成交的進口業務中,通常會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運輸欺詐等風險。

自然災害是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火山爆發等;而意外事故則是指船舶擱淺、碰撞、沈沒、失蹤等現象;運輸欺詐是指貨物運輸的過程中,由於合同壹方當事人或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隱瞞事實,而是另壹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為。

可見,在地球上某壹海面發生自然災害的資訊對於壹家從事進口的企業來講,基本上是不能確切掌握的。運輸貨物的船只會在何時何地擱淺、碰撞、沈沒、失蹤同樣也是難以掌握的資訊;而是否船方簽發了假提單、是否會無單放貨,合同的另壹方當事人-賣方是否裝運了劣質貨物、是否與承運人合謀,這些情況對於壹個善良的合同當事人無法得到充分、必要的資訊。

但是對於賣方和承運人來講,資訊較為充分。具有豐富經驗的船長會了解很多的與航線有關的自然、氣候、地理條件、航線狀況、船舶效能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會通過堆場、運輸公司、倉庫等渠道了解到貨物、裝運、船舶行駛狀況,賣方會很了解產品的質量、包裝、通關、結匯等情況。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買方所能掌握的資訊很少,而賣方和承運人掌握的資訊較多,資訊出現了不對稱現象,而恰恰是這種資訊的不對稱導致了國際貿易中的風險。

將國際貿易風險從風險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類,如從本身性質角度,分為靜態風險和動態風險;從產生原因角度,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和經營風險;從表現形態角度,分為有形風險和無形風險;從作用強度角度,分為高度風險、中度風險和低度風險。等等。

還有人將國際貿易風險分為國家性風險、市場性風險和欺詐性風險三個大類;也有從市場風險角度進行深入分類的:國際市場區域選擇與進入時機風險、價格波動風險、匯率波動風險、政治局勢風險。針對出口業務的經營風險,壹般認為應分為:交貨風險、收匯風險、付款風險、市場風險、國內客戶資信風險、國外客戶資信風險等六類。

國際貿易風險應從巨集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劃分。從巨集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應包括本國和目標市場國家的政治風險、社會風險、政策風險、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文化風險,即營銷環境中PEST結構化的風險。從微觀層面看,國際貿易風險則應包括企業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方面的風險,後者最為常見,如合同風險、運輸風險、結算風險、價格風險等。

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管理

1、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首先要通過國際貿易中的風險分析和因素分解,將國際貿易中復雜的現象分解成為構成風險影響的壹系列要素,並找出這些要素對國際貿易帶來的風險大小。在識別國際貿易風險過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樹、決策樹等,還可以采用德菲爾法、專家會議法、情景分析法等。

2、度量國際貿易風險。首先使用概率來度量風險可能性,其次度量風險後果的嚴重程度。當然風險發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觀估計來確定的。

3、制定應對措施。國際貿易風險的識別和度量的目的就是為制定應對措施服務的,因此在對國際貿易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後,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和客觀條件,制定應對措施。在制定應對措施的過程中,通常采用效用理論、雙因素整合控制方法與多目標決策等方法,還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經濟分析法。

4、控制國際貿易風險。國際貿易風險控制工作應根據市場和業務的發展與變化的情況,不斷重新對風險進行識別和度量,不斷尋找、發現和更新風險應對措施,以保證業務的順利進行和不斷發展擴大.

拷貝了人家的東西,不過不管怎樣看後增加了對於貿易風險的認識。

安全風險的定義

傳統上,安全風險管理的方法有兩種:前瞻性方法和反應性方法,各有優點與缺點。確定某壹風險的優先順序也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定性安全風險管理和定量安全風險管理。

新聞風險的定義

“新聞報道的風險性”之我見

■胡華濤

2006年01月05日16:13 字號 大 中 小留言論壇列印關閉

拜讀貴刊2005年第9期夏雨禾先生的《透過“疫苗事件”看新聞報道的風險性》壹文後,筆者覺得該文有誇大“疫苗事件”報道風險性之嫌。所謂“報道的風險性”,屬於報道真實性的範疇。就“疫苗”報道個案而言,報道的風險性就是整個事件報道過程中,把疫苗作為“假疫苗”、“問題疫苗”、“奪命疫苗”報道而可能產生的不良傳播效果。考察整個“疫苗事件”的報道過程,把新聞報道的風險性歸結為新聞時效性俘虜客觀性;媒介公正立場的缺失;(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急功近利、妄加猜測、不負責任報道行為;解決問題缺乏科學,對新聞事實過早的“蓋棺定論”而使新聞報道缺乏深度等原因,都有失公允和簡單,值得深入探討。從新聞采訪寫作規律和認知規律看,重大新聞事件的報道不僅涉及新聞事實與新聞真實的關系,還關系到如何把握新聞報道的過程和新聞的社會傳播效果等相關問題。

●新聞事實的“初級本質”不等於新聞真實

從重大新聞事件的報道規律來說,新聞報道是壹個過程、壹個系列、壹個流程。這個流程中既有傳遞資訊的要求,又有說明、解釋、分析事實的意義和內涵的要求。然而由於客觀事物暴露的程度和報道主體(新聞記者或通訊員)的實踐水平和認識能力的制約,對事物本質的認識有快慢和深淺的不同。列寧曾經指出:“人們的思想由現象到本質,由所謂初級本質到二級本質,這樣不斷地加深下去,以至無窮……”(列寧:《哲學筆記》第256頁)。這裏的意思是認識由“初級本質”到“二級本質”,再不斷地加深。因為事物本身往往是個復雜的系統,事物的特性有表層的,也有深層的:如時間、地點、人物、情節、過程、規模等,這些特性是顯性的、直觀的、具體的,容易認識的;而深度資訊是事實的內在聯絡,如原因、意義、背景、趨向等,是隱性的、非直觀的、抽象的、不容易認識的。

縱觀整個疫苗事件的報道過程,它對事件的認識是壹個漸漸的、逐步深入的過程。6月17日、18日兩天,安徽省泗縣大莊鎮的防保所對該鎮19所中小學的2500多名學生接種甲肝疫苗,部分學生接種疫苗後出現異常反應,這是新聞的基本事實資訊。

6月21日,安徽《新安晚報》刊發了《安徽泗縣數十小學生疑被註射假疫苗住院治療》的報道。這是對新聞基本事實的最初報道說明和解釋,假疫苗前用了“疑”字,說明問題比較復雜,不明原由。

6月25日,新華網合肥《安徽泗縣百余學生接種甲肝疫苗出現異常1人死亡》電文報道:6月23日,4歲半女童李威的死亡。

這是事件發生重大變化,亟待找到事情背後的原因和可能的發展趨向。短短數日之內,央視、《青年時報》、《新聞晨報》分別以不同標題報道了“疫苗事件”中疫苗販子曾有過販賣假疫苗的前科,疫苗的運輸和管理環節漏洞頻出,當事人拿了回扣等深層情況也得到曝光。這是事件的初級本質浮出。

還是新華網合肥6月25日的報道:泗縣衛生局將李威死因確定為“感染重癥菌痢致呼吸衰竭”;又據6月29日《揚子晚報》發了《安徽疫苗事件嬰兒死亡原因初步認定》的報道說:28日安徽省衛生廳對事件原因做出了初步認定:可能是接種甲肝疫苗後引發的部分患兒過敏反應和群體性心因反應,死亡患兒的死因可能和重癥感染合並接種疫苗後的免疫反應有關。

6月30日,人民網《安徽疫苗事件:衛生部初定為群體性心因反應》報道:29日衛生部初步判定為群體性心因反應,並且部長高強稱該事件是否與疫苗質量問題有關還不能最終確定,要等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的結果。這是事件的初級本質向二級、三級、四級……逐步深化。

據新浪網7月16日報道: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宣告,安徽省泗縣疫苗事件中所用甲肝疫苗為合格品,衛生部將此事件確定為“違規集體接種甲肝疫苗引起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至此,事件的反映到達了本質階段。

從6月21日到7月16日,是壹個完整的報道認識過程。其中媒體稱“問題疫苗”、“奪命疫苗事件”是符合新聞事實的“初級本質”要求的。因為非合法監管的疫苗,可以說是有“問題”的(並非專指質量方面);因為事件中有人死亡,可以說是“奪命”的(暫且不論何原因)。這些都符合特定的時空下(指患兒死因、疫苗質量不確定期間)的事實的“暫時真相”。由此可見,由新聞事實構成的新聞報道,由於世界事物的復雜多變,加之人們對事實的觀察和判斷不壹定準確,所以有時並不能壹下子達到事物的本質真實。新聞事實和新聞真實,兩者雖是統壹的、壹致的,但不能劃等號。

記者在重大新聞報道過程中,不斷反映出與前面報道不同的新聞事實,是符合人們的認知規律的。只要不是故意制造錯誤,只要不是觸犯了法律,造成嚴重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只要能在後續報道中糾正了起初的壹些偏差,就是新聞報道規律所認可的。和醫學等其他科學工作壹樣,我們記者也常常會面對壹些不確定性和知識的盲區,因此新聞報道偶爾出現“偏差”是難免的。

●喧嘩效應:不等於公正立場缺失

夏先生認為:“奪命疫苗”的匆忙定性與渲染,成了整個事件的“風暴眼”,也促成了新聞報道的社會風險。又說,“‘喧嘩效應’縱然是市場邏輯支配傳媒的重要生存法門”,但“媒體已忘記了自身所應有的第三方立場,加入到激憤的公眾隊伍之中,率先對疫苗展開了評判”。

事實上,從懷疑為“假疫苗”到“問題疫苗”,再到“奪命疫苗”,都是疫苗事件自身發展的邏輯結果,誠然報道中有些非理性的話語和情緒見諸報端,也不過是不確定時期的疑慮心態使然。就此認為是“匆忙定性與渲染,促成了新聞報道的社會風險”,難免有些武斷。“喧嘩效應”如果是新聞事件自身驚異程度的結果,實在是無可非議的。“疫苗事件”的發生是在《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實施不到20天,是繼“非典”後壹次重大公***衛生安全問題。其新聞價值和意義無疑是重大的,“喧嘩效應”未必意味公正立場的缺失。所謂新聞報道的“公正立場”,它至少有四個方面的含義:第壹,要求記者在事實的選擇中不帶偏見;第二,記者應超然於所報道的事實之外;第三,記者不應對事實發表評論;第四,力求做到公平和平衡,以壹種可以對受眾提供充分資訊的方式,給雙方壹個答辯的機會。從整個疫苗事件的報道來看,媒體的基本立場還是客觀平衡的。這於新浪新聞中心6月29日的相關報道可見壹斑:

□高強:安徽泗縣疫苗質量問題還不能最終判定(2005062920:01)

□安徽泗縣疫苗事件:十壹人有醫學上的偶合性病癥(2005062919:56)

□浙江普康公司部分甲肝疫苗被暫停銷售使用(2005062919:16)

□安徽疫苗事件嬰兒死亡原因初步認定(2005062918:26)

□這次疫苗接種事故使深層次問題得以暴露(2005062915:25)

□浙江藥監部門出臺安徽泗縣疫苗初步調查報告(2005062913:20)

□奪命疫苗三嫌犯透露采購內幕疫苗發明者質疑病因(2005062908:29)

□疫苗生產公司董事長稱女孩死亡原因由痢疾引起(2005062902:37)

□專家稱孩子癥狀與疫苗產生問題後病理特征不合(2005062900:53)

這些報道反映了事件中期的各方對事件的認識。特別是衛生部介入後,多次新聞釋出會上的情況匯報和專家意見引導了輿論的主流,社會反應也是平靜的。雖然在事件報道的初期,有些媒體的報道或有壹面之詞,如夏先生所據新華網合肥6月25日電:泗縣人民醫院兒科主治醫生潘龍根說,“這些小孩心臟、肝臟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傷,有的癥狀較重,心肌酶譜高達2000多,超標10倍,甚至高於喝農藥對肝臟的損傷”。但這也是記者引用了醫務人員的意見,它們只是前期的報道,何況中後期的報道也有不同程度的“糾偏”。因此,新聞媒體的公正立場還要考察分析它們的最終報道,正是多種不同的聲音才構成了媒體態度的基本公正。

●所謂“負面作用”實是臆測

報道的風險性的另壹個重要構件是社會傳播效果。在談這個問題前,應該說幾點:第壹,報道並沒有如夏先生所說“眾所周知,輿論監督的出發點在於用事實說話,然而當疫苗運輸與管理的漏洞以及‘吃學生’等腐敗現象壹壹被揭露出來之時,媒體便將所有的壹切事實串接起來,並下了結論:與疫苗有關的人與事都有問題,疫苗自然也有問題”。請註意事實:媒體只是報道了相關部門的壹些初步結論。第二,在整個“疫苗事件”中,也並不如夏先生所說“每個人、每件事及疫苗,彼此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關聯。運輸與管理有漏洞、‘吃學生’腐敗之因並不能推匯出‘奪命疫苗’之果。”疫苗事件雖說最終確定與疫苗本身質量無關,但卻是由非法註射疫苗行為引發的,這是不可忽視的事實。媒體的有些報道,不過更多是針對相關腐敗和漏洞罷了。除此之外,媒體更多是等待這壹事件的科學結論。

我們再來看在輿論導向上,是否有如夏先生所雲的負面作用(其壹,擴大整個社會的不滿情緒,從而給社會穩定與和諧帶來不利影響;其二,構成不應有的輿論壓力,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專業機構的正常運轉;其三,給疫苗生產廠家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請看7月4日《東方早報》的報道,記者當日分別采訪泗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長王甄,以及“國家專家組”成員之壹、上海精神衛生研究中心醫學心理學家杜亞松,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博導、教授潘知常,他們從當地黨政、醫學、新聞傳播學等三方面談了看法:

早報記者:有人認為,在這起“群體性心因反應事件”中,媒體介入強化了“集體心理暗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也加重了相關部門的執政成本。因此,對類似群體性事件,媒體今後不應介入。您怎麽看?

王甄:這麽多媒體集中到這裏,我們的接待、服務、管理的任務量是加大了;但媒體是群眾了解真相的渠道,在出發點和立足點上和我們是壹致的。至於“集體心理暗示”,其實即使沒有媒體來強化,也會有別的形式,如口頭傳播啦、電話等來強化。從實際情況看,我認為,媒體介入對事件的妥善處理起到的正面、積極作用是主流。

杜亞松:任何事情都要壹分為二。會說話、敢於說話的媒體介入,引起社會的高度關註,這是好事。當然,從醫學角度講,媒體報道客觀上也有強化“集體心理暗示”的作用,但從大方向看,這不能完全怪罪媒體———我們的專業人員在初期鑒定中也有失誤(指最初省級會診得出“過敏性反應”的初步結論),絕大多數媒體都只是依據這壹初步結論作的報道。

潘知常: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在區域性範圍內報道對某壹事件是有利還是不利,就作出“媒體該不該介入”的判斷。泗縣自始至終透明作為,只要不影響醫療工作、不影響辦案程序、不影響事態發展,我們所有的行為都不避諱鏡頭。

早報記者:堅持“透明”,妳們不覺得增加了負擔、更可能暴露壹些問題嗎?

王甄:問題不是因為曝光才存在的,曝光只會使事情向好的方向發展。比如“心因性事件”結論出來後,媒體及時跟進,為向群眾宣傳科學衛生常識、緩解心理壓力,為無癥狀和無臨床指標的孩子及時出院以免交叉感染起到了我們起不到的作用。

杜亞松:從心理學上看,事件中的壹些“集體心理暗示”、部分“賠償心理”的形成,是在有些資訊經媒體傳播後出現的。但無論是媒體參與,還是泗縣釋出訊息的“透明”原則都無可厚非。關懷本身並沒有錯。

(引文有刪節)

從上可見,談新聞報道的風險性,重要的壹點就是看它的社會效果。從這篇報道來看,疫苗事件的報道效果基本是積極的、正面的。這就告訴我們,不能把媒體報道揭露社會問題所產生的輿論效果,簡單地看作是滋生社會不滿情緒的原因和造成社會不和諧的因素。如果媒體對重大社會問題失語和漠視,必將導致流言的到處傳布,從而真的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那時給社會帶來的風險,就不是報道偏差風險可以企及的了。因此,媒體新聞報道的傳播風險並不在於觸動了社會大眾的輿論神經,引發他們的自覺思考,發表不同的意見,而是在於媒體有否及時、積極、如實地報道事件發展的狀況,有否因遲報而給各方面的工作造成被動局面。媒體積極幹預生活,監督社會,或許會給某些部門帶來壹些輿論壓力,但對於解決公眾關心而又比較復雜的社會問題來說,卻是壹種高效的催化劑,它往往會因此促成問題的早日解決。“疫苗事件”很快有結論,並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就是壹個實際例子。

(作者系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生、湛江師範學院講師)

投機風險的定義是

風險 風險是指在某壹特定環境下,在某壹特定時間段內,某種損失發生的可能性。風險是由風險因素、風險事故和風險損失等要素組成。換句話說,是在某壹個特定時間段裏,人們所期望達到的目標與實際出現的結果之間產生的距離稱之為風險。 比如某人在壹個大雪天,在下班的車流高峰期,騎著他的沒閘沒鈴的腳踏車從家裏出發,準備去購物中心買皮鞋。不幸半道出了交通事故。這裏讓我們分析壹下: 大雪天、車流高峰期、沒閘沒鈴的腳踏車等屬於風險的因素; 交通事故就是風險事故; 當事人的死亡或殘疾就是本次風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 原本購物回家的目的與橫屍街頭的結果之間產生了巨大的距離。 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突如其來的風險事故經常給壹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帶來沈重的打擊。 總之,風險因素的增加會導致風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增加;而風險事故的發生可能導致損失的出現。這就是風險要素之間的辨證關系。 什麽是風險事故? 風險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財產損害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只有通過風險事故的發生,才能導致損失。風險事故意味著風險的可能性轉化成了現實性。 對於某壹事件,在壹定條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直接原因,它就是風險事故;而在其他條件下,如果它是造成損失的間接原因,它便是風險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這時冰雹是風險因素,車禍是風險事故。假如冰雹直接將行人砸成重傷,冰雹就是風險事故本身。

業務流程風險的定義

業務流程風險,是指對於業務流輸入和輸出中,由於測量和計量導致的誤差,導致價值創造的活動偏離預先設計的可接受範圍。

(這是筆者個人總結的觀點,不足之處可以探討)

信貸風險的定義,以及和信用風險的區別?

信貸風險是信用風險中的壹種。

信貸風險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壹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壹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中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又稱違約風險,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約定契約中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即受信人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授信人的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風險的主要型別。在過去的數年中,利用新的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Credit Derivatives)發展迅速。適當利用信用衍生工具可以減少投資者的信用風險。業內人士估計,信用衍生市場發展不過數年,在95年全球就有了200億美元的交易量。

關於風險的定義的探討

其實這題不難

a和c全是正確的,但是請看清楚題目

c是保險學上關於風險的定義,此處是壹般意義上的風險定義,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只要註意審題的話,做這個壹點都不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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