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工程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第五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建設項目管理權限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方式第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壹次發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壹次發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工程總造價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第八條 下列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發包,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壹)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50%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通過發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進行招標。
本條例所稱控股是指投資占50%以上。第九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區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房屋建築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房屋建築工程,該企業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業,且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經市政府依法確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建設工程和經市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的應急建設工程,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或者不進行招標。第十壹條 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企業投標,並按本條例規定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施工企業參加投標,並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選定中標人的招標方式。
依照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壹次發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公開招標;其余工程可以邀請招標。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範圍的專業工程按本條例規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第三章 招標第十三條 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按規定辦理計劃立項手續;
(二)已按規定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四)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造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於工程造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落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