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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殘疾人補貼政策

關於提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思考

以及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和《省政府關於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蘇發[2016]15號)精神,切實保障和改善殘疾人基本生活,現,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戰略部署,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以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完善殘疾人特殊福利政策,著力改善殘疾人生活條件,不斷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2)基本原則。

堅持殘疾人最急需、政府有能力保障。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出發,重點解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費和長期護理費困難。立足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堅持制度銜接,適度治療。註重與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慈善事業的有效銜接,努力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的合力。應該彌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堅持公開、公平、規範、有序。建立健全標準統壹、便民利民的申請、審核和補貼發放機制,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加強政策評估和績效考核,不斷提高系統運行效率。

堅持資源統籌、功能互補。充分發揮家庭、社會、政府的作用,形成家庭盡義務、社會積極幫助、政府全力保障的格局。

二、主要內容

(1)補貼。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是補助本市戶籍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費用。對象為低收入家庭中的殘疾人、邊緣重病對象中的殘疾人、壹戶多殘的殘疾人和贍養老人中月收入低於低收入標準2倍的特殊困難殘疾人、勞動年齡段中未就業的精神智力殘疾人、月收入高於低收入標準2倍的壹、二級智力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貼本市戶籍殘疾人因殘疾發生的額外長期護理費用。長期護理是指因殘疾持續6個月以上而發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和護理服務費用。研究對象為需要長期護理的殘疾等級為壹級和二級的重度殘疾人。

(2)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1)對低保家庭中重度智力、肢體、精神、視力、聽力、言語等殘疾人,由原低保政策中低保標準的20%進行分類提高,調整為按低保標準的35%發放生活補助,與低保養老金合並發放。其中,重度精神、肢體、智力、視力殘疾人按照低保標準1.35%全額享受低保,重度聽力語言殘疾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低保標準1.35%的差額享受低保。同時,取消原殘聯單獨發放的重度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低收入家庭非重度殘疾人按照原低保政策規定的20%的低保標準分類撫養,調整為按照25%的低保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將與低保發放合並,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低保標準1.25%的差額享受低保發放和生活補助。

(三)低保邊緣和重病對象中的重度殘疾人,不再按原政策按低保標準120%發放生活補助,而是按低保標準120%發放生活補助。其中,本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標準120%全額發放,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與低保標準120%的差額發放。壹戶同時殘疾,生活補助差額低於低保標準60%的,本人按低保標準60%享受。這類對象的生活補助與低保邊緣重病對象救助壹並管理,其他待遇不變。

(4)對多種殘疾且按老年供養的特殊困難殘疾人,人均月收入低於低保標準2倍的,從低保標準的60%發放救助,調整為低保標準的60%。

(五)未納入其他救助或補助的失業三、四級勞動年齡精神、智力殘疾人,從低保標準的60%起發放救助,調整為低保標準的60%。

(六)固定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殘疾人,未納入低保標準救助對象的壹、二級重度智力、肢體、精神、視力有困難人員和低保邊緣人員,按低保標準的100%至100%發放救助。其中,本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低保標準的100%全額發放,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收入低於低保標準100%的差額發放。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16~60歲生活不能自理或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低保、低收入邊緣大病患者和困難幫扶家庭,享受居家養老、日間照料、全日制護理等服務的,護理補貼按原標準和形式執行;其他符合條件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城鄉按12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護理補貼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3)補貼的形式。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由金融機構以打卡形式按月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政府向家庭或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形式發放。補貼的具體形式由各市、區自行決定。

(4)政策銜接。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分別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殘人員、離退休人員等福利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和低收入分類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可選擇申請生活補貼(津貼)和護理補貼(津貼)中的壹項,不重復享受。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但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和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在申請城鄉低保時不計入家庭收入。申請審批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後,補貼按本辦法相應的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執行,不再享受原補貼。

第三,申請程序

(壹)實行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書面提出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扶養義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委托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項。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當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提交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二)堅持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托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向社會公開殘疾人申請須知、標準申請材料、流程圖等信息,方便申請人了解辦理事項。建立“壹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對兩項殘疾人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將審核意見連同材料壹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審批。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重病困難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原救助、多重殘疾家庭殘疾人生活救助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生活救助程序申請和辦理,資金按原規定發放。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人生活補助不需要單獨申請和辦理。本辦法頒布時,上述救助制度的登記領取人員,其生活補助不再需要重新申請,直接轉入縣級民政部門或殘聯。

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由市、區參照當地原有托養服務相關政策制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3)嚴格發放補貼。通過補貼資格審批的殘疾人,在提交申請當月發放補貼。其中,低保中的殘疾人生活補貼按低保政策發放;在享受低保或者低保待遇期間重新申請的,不再重復發放月低保待遇。對殘疾人的兩種補貼都通過金融機構轉賬,並存入殘疾人或護理服務機構的賬戶。防止和杜絕冒領、重復征收和克扣的現象。未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為其保管賬戶存折。

(四)做好定期復查。主動申報殘疾人和發放部門進行定期抽查,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審核制度,對殘疾人兩項補貼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審核的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保障措施

(壹)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健全政府領導、民政主導、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核、補貼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按時足額安排補助資金和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作用,及時把握殘疾人需求,嚴格管理殘疾人證發放,協調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核工作。

(2)及時完善政策。原“壹戶多殘、贍養老人的殘疾人生活救助”更名為“壹戶多殘、贍養老人的殘疾人生活補助”,“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更名為“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助”,“失業(智力)殘疾人生活救助”更名為“失業(智力)殘疾人生活補助”,以確保與省意見壹致。各地可以通過引導市場和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全力支持和積極鼓勵慈善誌願服務等方式,完善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促進殘疾人服務業健康發展。

(3)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全面掌握完善後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精神和內容。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廣泛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重要意義,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庭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要利用各種服務平臺和窗口,為殘疾人講解兩項補貼政策,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4)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兩項補貼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參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的程序和內容進行公示,並註意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泄露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現象。民政部門要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等群眾的投訴和建議,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要統籌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統壹網絡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加強基礎信息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自2006年2065438+65438+10月65438開始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兩項補貼實施細則,加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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