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醫療保險在異地可以報銷,但是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在參保地按時參保並在待遇享受期內;
2、在參保地領取社會保障卡並激活;
3、在參保地進行異地就醫備案,外地人在本地公司交的醫保可以直接使用。
報銷時需攜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的原件;
2.定點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
3.門診病歷、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等就醫資料原件;
4.財政、稅務統壹醫療機構門診收費收據原件;
5.醫院電腦打印的門診費用明細清單或醫生開具處方的付方原件;
6.定點藥店:稅務商品銷售統壹發票及電腦打印清單原件;
7.如果是代人辦理則需要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參保人員使用醫保應遵循的規定有:
1、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
2、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為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3、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4、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5、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6、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7、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