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日照市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核發法律依據是什麽 《藥品管理法》(節選) 第五十壹條:“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二、日照市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核發受理條件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2月局令第6號,2017年11月修正)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1. 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 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118條、第123條規定的情形; 3. 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壹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4. 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5. 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條件; 6. 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藥品現代物流企業實施標準的通知》(魯藥監規〔2020〕7號) 在日照市申請辦理藥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核發業務的法律依據的是,《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壹條的相關法律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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