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保障參保人員基本用藥需求,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範圍的確定和調整,以及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支付、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藥品目錄中通用名相同的藥品自動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的合理用藥需求;堅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藥品保障水平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分級管理,明確各級職責和權限;堅持專家評審,適應臨床技術進步,實現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動態化管理;堅持中西醫並重,發揮各自優勢。
第五條《藥品目錄》由仿制藥、西藥、中成藥、協議期談判藥品和中藥飲片五部分組成。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添加的藥品單獨列出。為維護臨床用藥安全,提高基本醫保基金使用效率,《藥品目錄》對部分藥品的醫保支付條件進行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