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驗)貨物規格、數(重)量和包裝。包括對商品進行物理測試、化學分析和外觀檢查,對數(重)量按照國際貿易中慣用方法進行鑒定;包裝則要求貨物能完好無損地運抵目的港收貨人手中。對藥品和化學品要查檢有效期限等。
2、對大宗貨物要求進行監視裝載。壹是保證所載貨物是經過SGS檢查(驗)過的,二是保證合同項下貨物完全、牢固地裝在指定的運輸船舶上。對集裝箱貨物要求進行監視裝箱作業和施封。
3、核定價格。即對成交價格進行審核,這是實施CISS的最重要內容,也是吸引許多國家的原因之壹,目的是防止進口商低價高報,避免資金外流,或防止高價低報,偷逃關稅。SGS利用電腦網絡收集儲存各個渠道的商情,並要求出口商提供價格構成細目表,如出廠價、成品包裝費、倉儲費、運往碼頭運費、裝船費、海運或空運費、傭金以及商業上可接受的附加費等,以便對貨價同出口價或當地消費價格進行比較,查證賣方最後商業發票的總價及價格要素是否符合該商品在原產地供應國的正常出口價,保證完稅價格和進口國外匯支出的合理性。
4、海關稅則歸類。審核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所填報的稅號與該國現行的海關稅則規定是否相符,或依據驗貨時所見的實物提出合理的稅號和稅率,確保關稅的足額征收和海關統計的準確性。
5、審核進口商品是否符合進口國外貿、海關法令,進口必需的許可手續是否齊備與合法,以有效杜絕無證到貨和違禁品、管制商品的非法進口。 SGS關務作業流程大致如下:
1、 出口成交。 出口商按正常的貿易程序與進口商達成出口交易,進口商再把有關這筆交易的情況通知本國的SGS聯絡辦公室,同時通知出口商需請SGS-CSTC驗貨。SGS-CSTC收到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的通知(檢驗編號)後,傳真(郵寄)給出口商壹份註明SGS檢驗編號(I.O.NO.)和SGS-CSTCICN編號的空白驗貨申請表(RFI),通知出口商提交單據,安排驗貨。
2.申請驗貨。 為安排檢驗,出口商或報關行須在出口貨物備妥前7天需填寫帶有SGS檢驗編號的驗貨申請表(RFI),連同下列單據壹起傳真(寄)給離驗貨地點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
這些單據包括形式發票、形式裝箱單及零備件清單、產品技術規格資料、樣本、信用證、制造商測試報告(機器/設備)、制造商分析報告(化工/醫藥/石油/染料產品)、衛生證書(食品)、植物檢疫證書(全部農產品)、廠檢分析單(全部鋼鐵材料及其初級產品)。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單據均要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
在驗貨申請表上應列明供貨商的詳細資料,如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驗貨時間、驗貨地點等,以便SGS-CSTC與之聯系,安排檢驗。
3.接受驗貨。 由CISS國家法規要求的裝船前檢驗,SGS-CSTC不向出口商收取任何費用。出口商有義務把貨物備妥並提供必要的(搬運)勞力和設備,以便檢驗順利完成。出口商如果委托供貨商或代理安排驗貨時,出口商有義務使供貨商或代理清楚檢驗要求。如果貨物沒有按要求準備好或不具備檢驗條件,SGS-CSTC保留中止檢驗的權利。每壹批在全面進口監管計劃(CISS)下的貨物都須由SGS-CSTC進行實物檢驗。SGS-CSTC的檢驗員將對照出口商的形式文件,檢驗貨物的規格、名稱、數量、外觀質量,必要時要抽取樣品。
4.申請核發公證報告。 出口貨物經向海關報關裝船後,出口商須備妥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等,向SGS申請核發公證報告。SGS-CSTC完成檢驗後,出口商須按國別把最終文件分別傳真(寄)給SGS-CSTC上海經濟事務部(EAD)。所有提交給SGS-CSTC的文件都應註明SGS檢驗編號(此編號見驗貨申請表)。如果SGS-CSTC的檢驗結果同出口商的最終文件有差異或文件不齊全,SGS會同出口商聯系,要求修改文件、補充文件或通知進口國SGS聯絡辦公室,以取得進口商的確認。
5.向SGS領取公證報告。 如果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證上要?quot;在出口商的發票上貼SGS安全標簽(Security lable),出口商可提交壹份最終出口發票給最近的SGS-CSTC分公司,並去領取安全標簽,或要求SGS-CSTC將安全標簽郵寄給出口商。請註意,只有在完成以上1-4程序後,SGS-CSTC才會簽發安全標簽。
此外,SGS還要求廠商在結關日前,電話通知有關船名、碼頭、裝運單(S/D)號碼籌,以便SGS認為有必要再派員復驗。 SGS現已與我國政府官方機構-國家商檢局合作,由國家商檢局指定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CCLS )代理他們辦理從中國出口輸往實施CISS國家商品的裝船前檢驗,核定價格及稅則號列,並代理SGS簽發清潔報告書。目前有權簽發的有遼寧、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湖北、上海、廣東等10個進出口商品檢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