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群眾性“愛國衛生監督員”,由旗、縣、區愛國衛生協會按照管轄範圍統壹考核和聘任,頒發“愛國衛生監督員”證書。第六條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並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七條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或者工作質量下降的,由授予機關取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並給予通報批評。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艾薇辦公室及其授權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經批準在城鎮公共* * *場所亂倒垃圾、挖掘、占用、搭建、傾倒汙水和垃圾、拋撒雜物、隨地吐痰和便溺等;在城市建築物、設施、樹木上塗寫、刻畫、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個人罰款10元。不聽勸告拒不改正者,可罰兩次。
(二)常駐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未落實門前衛生、綠化、美化、硬化、包管理“門前三包”制度的,予以批準教育,限期改正,罰款1,000元。
(3)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無明顯禁煙標誌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至100元;對責任人罰款65438元+00-30元。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二倍罰款。
(四)在市區飼養畜禽、無證養犬的,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凡在呼和浩特地區生產、銷售藥品和器械的,必須向市艾薇辦公室申請《許可證》。非法經營殺鼠劑、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器械的,沒收其藥物、器械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至三倍的罰款。經營偽劣藥品、器械造成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除“四害”(老鼠、蟑螂、蚊子、蒼蠅)工作不認真、不達標的,給予警告,責令消除四害和其他病媒生物,控制孳生場所,情節嚴重的,可處3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進入市區的車輛應當整潔。運輸粒狀材料和液體的車輛必須捆綁、封閉和覆蓋。灑落或飛揚者,將被拘留,責令采取補救措施,並按規定罰款1000元。第十條環衛部門或辦事處未按要求完成街道清掃、垃圾收集和清運任務或在非指定區域傾倒垃圾的,處以1,000元罰款。第十壹條餐飲場所、食品生產銷售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未按行業衛生標準進行管理,環境和倉庫不整潔、摻雜使假、變質和無三級食品,無垃圾密閉容器和防蠅、防塵、防鼠、防腐、消毒、洗滌設施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進、批評教育、處罰。第十二條賓館、發廊、公共浴池(含桑拿)、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未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基礎設施和消毒設施,不能保持場所內外和各類物品的清潔衛生。從業人員未按規定接受體檢、培訓等相關衛生管理,公共場所未接受衛生監督的。第十三條清掃、環衛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公廁,清掃不及時,影響愛國衛生和居民出行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罰款。第十四條給排水管道跑、冒、漏和進水口破裂,影響居民生活和環境衛生的。逾期不解決的,由管線所屬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責令修復更新,並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