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檢驗的規定如下:1、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規定取得認證認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2、第八十五條: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員獨立進行。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範進行食品檢驗,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不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檢,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不予免檢。4、第八十八條: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單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 進行復檢。
法律目的:食品檢驗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的關鍵環節。食品檢驗是對市場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對食品原料和加工過程實施安全控制,確保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管有賴於公正客觀的食品檢驗結果,科學嚴謹的食品檢驗工作是整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基礎。2009年2月28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該法在第五章對食品檢驗工作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提出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制度。隨後,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方案》和《關於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並於同年7月2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對食品檢驗工作提出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11個部門,推薦專家組成專家組,通過對現行食品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包括食品衛生標準、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辦法》等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標準)對食品安全檢驗的要求,研究比較國外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歷時壹年,制定了《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食品檢驗操作規範》(以下簡稱《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按照國際貿易原則向WTO成員開放。現將國際貿易原則向WTO成員通報,特此公告。認可條件》和《檢驗規範》建立在現行檢驗機構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體現了食品檢驗的特殊性,具有壹定的針對性、規範性和普遍性,並充分考慮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各環節政府主管部門的實際監管工作需求,力求做到既適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際,又與國際接軌,解決當前食品安全檢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檢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認可條件》***共八章,二十八條,是從事食品檢驗機構的 "準入 "條件,規定了食品檢驗機構在組織機構、檢驗能力、質量管理、人員隊伍、設施環境、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要求。其重點是促進食品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提高技術能力,規範檢驗行為,保證檢驗的誠信公正。對於采用非標準檢驗方法開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禁用化學物質檢驗的食品檢驗機構的判定條件,專家組認為,《判定條件》中的規定暫時還不符合食品檢驗機構的工作現狀,因此執行制定和使用非標準方法開展食品檢驗的人員條件(人員數量、專業職稱、專業背景等)只在《檢驗工作規範》中規定。規範》中已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