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煙不標註保質期、生產日期,似乎成了這個特殊行業的慣例。法律界人士認為,行規不能代替法律,卷煙消費者也不能總是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下,在行規面前放棄自己的權利。
現在我們拿到壹包香煙,可以得到的香煙內容標註信息,只有香煙的種類、香煙的焦油量、煙氣中尼古丁的含量等,以及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卻沒有香煙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關乎消費者切身利益的信息。香煙當然不是食品、藥品,但它是商品,對於商品來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進壹步標註香煙的儲存條件和香煙的成分,都是商品必須向消費者傳達的信息。香煙已經被標註為有害健康,那麽過了保質期的香煙對健康的影響會不會更大呢?
香煙的儲存有嚴格的要求,溫度最好控制在4攝氏度左右,濕度要保持在60%左右,壹般香煙的儲存時間最好不要超過兩年。但現實中我們看到很多卷煙銷售店卷煙不分春夏秋冬,壹律常溫存放。甚至還有把回收的卷煙賣到店裏的。香煙是否變質,煙民只能通過打開包裝聞氣味,或者抽壹支來辨別,而且香煙壹般都是售出不退。香煙可以規避法律嗎?
《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限用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雖然卷煙是壹種特殊商品,但《產品質量法》不僅適用於壹般商品,也適用於卷煙的生產和銷售。但是,《煙草專賣法》並沒有要求卷煙生產企業生產的卷煙在包裝上必須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廠址。這從壹個側面反映了我國法制的不健全。
小小壹包香煙不標註保質期、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絕非小事。它事關消費者權益,事關企業誠信。眾多卷煙生產廠家,能否為消費者著想,在卷煙包裝盒上印上保質期、生產日期、儲存條件?我們不想再做盲目的買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