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規定,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 發改廳[2008]1392號)規定,各司法、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各自管轄刑事案件中,涉及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需要對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鑒定的,辦案機關應委托同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財物或標的進行價格鑒定。
中國人大網法律與問答釋義:《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規定,藥品貨值金額計算方法:壹、違法生產、銷售藥品有標價的,按照標價計算。這裏所說的標價,是指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價格表、價格簽或其他標價方式表明的“藥品”的銷售價格。以該項標價乘以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總數量,即為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總貨值。二、違法生產、銷售藥品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劣藥的,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明藥品的價格的,此時執法部門在計算貨值金額時,應按照與該“藥品”同種類、同型號的市場上銷售的合法藥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這裏所講的市場價格,是指在壹定時期,同類藥品的市場的平均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