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關於基藥,需要關註的有兩點,壹是基藥目錄調整,二是基藥使用政策。
關於基藥目錄調整,今年提出的任務是“優化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完善目錄管理機制。”去年是“研究修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優化目錄遴選調整程序,適時啟動目錄調整工作。”從基藥目錄調整“進度”看,今年似乎要更進壹步。
而關於基藥使用,今年提出“完善公立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政策,鼓勵城市醫療集團、縣域醫***體等建立藥品聯動管理機制,促進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去年要求“加強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和用藥規範管理,促進醫療聯合體內部用藥銜接。”從用藥銜接力度看,似乎要大壹些,但這些話也是舊話。但值得註意的是今年新提出“健全藥品臨床綜合評價工作機制和標準規範,將評價結果作為醫療機構用藥目錄遴選、上下級用藥銜接等的重要依據。”似乎給出了“上下級用藥銜接”的壹條通道。
三是關於解決藥品短缺問題,今年提出“健全藥品協同監測機制,強化藥品短缺分級應對。加強小品種藥(短缺藥)集中生產基地建設。加強罕見病用藥保障。”去年要求“完善短缺藥品保供穩價機制。加強兒童用藥供應保障。”似乎“辦法”多了壹些,但對於這個痼疾頑癥這麽做到底行不行,也許還是壹個未知數。
四是今年新提出要“分類推進醫療器械唯壹標識實施工作,深化唯壹標識在監管、醫療、醫保等領域的銜接應用。”顯然壹方面是配合國務院第739號令發布的並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21修訂版)》,另壹方面也是適應耗材集采。
五是新提出“探索完善藥品流通新業態新模式”。
沒有再提的壹點是“制定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這壹條是去年重點任務,但時至今日並沒有看到。從國家衛健委官網2022年2月9日發布的壹條“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3812號建議的答復”函看,目前,由我委牽頭起草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正在討論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