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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

關於毒品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審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壹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壹)可卡因五十克以上的;(2)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3)芬太尼125g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的;(五)十毫克以上的二氫埃托啡;(6)哌替啶(杜冷丁)250克以上;(七)氯胺酮500克以上的;(八)美沙酮壹公斤以上的;(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十)麻油五公斤、大麻脂十公斤、大麻葉壹百五十公斤以上和大麻煙;(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公斤以上;(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公斤以上;(十三)阿普唑侖、草壹百公斤以上;(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公斤以上;(15)250公斤以上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和尼美泮;(16)500公斤以上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溴地西泮;(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大量毒品。將國家指定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用於毒品犯罪的,應當根據毒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確定涉案數量。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壹)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等苯丙胺類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滿壹百克的;(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滿125克;(4)甲卡西酮大於40克但小於200克;(五)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的;(六)哌替啶(杜冷丁)超過50克但不足250克;(七)氯胺酮壹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的;(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公斤的;(九)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以上2千克以下;(十)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大麻葉、大麻煙30千克以上不滿150千克;(十壹)可待因、丁丙諾啡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的;(十三)阿普唑侖、查泰草二十公斤以上不滿壹百公斤的;(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公斤以上不滿二百公斤的;(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鈉、尼美泮超過50公斤但不足250公斤的;(16)多於100公斤但少於500公斤的氯唑唑、艾司唑侖、地西泮和溴地西泮;(十七)上述藥品以外的藥品數量較大的。第三條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分類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致人死亡、重傷、多次輕傷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第四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向多人販賣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所或者監管場所銷售藥品的;(三)向在校學生出售毒品的;(四)組織、利用殘疾人、重病患者、孕婦、哺乳期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五)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第五條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在戒毒場所或者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使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第六條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被窩藏的犯罪分子,依法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包庇數人以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三)嚴重阻礙司法機關偵查被包庇罪犯的毒品犯罪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隱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為犯罪分子隱藏、轉移、隱匿毒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壹款或者本解釋第壹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二)為犯罪分子藏匿、轉移或者隱匿毒品犯罪所得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三)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藏匿、轉移、隱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四)嚴重阻礙司法機關調查犯罪分子實施毒品犯罪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包庇近親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或者為其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不具有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歸案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麻黃素(麻黃堿)、偽麻黃堿(偽麻黃堿)、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堿)壹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的;(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二氧基苯基-2-丙酮和羥亞胺的量大於2千克但小於10千克;(三)3-氧代-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降麻黃堿)、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堿)4千克至20千克;(四)醋酸酐十公斤以上不滿五十公斤的;(5)麻黃提取物、麻黃提取物粉末、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6) N-乙酰鄰氨基苯甲酸、鄰氨基苯甲酸、氯仿、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250千克以下;(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超過壹百公斤但不足五百公斤的;(八)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或者走私制毒物品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標準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或者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兩年內因非法生產、經營、運輸、走私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三)壹次組織五人以上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或者在多處非法生產毒品的;(四)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毒品的;(五)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或者走私毒品的;(六)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七)其他嚴重情節。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未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證明的情況下,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且確實用於合法生產和日常需要的,不按制造易制毒化學品罪處罰。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五倍的;(二)達到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制毒物品數量為本解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二)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並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第九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壹)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的;(二)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滿壹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滿壹萬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三)非法種植大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大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第十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壹)罌粟籽五十克以上、罌粟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籽五十公斤以上、大麻苗五萬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多的。第十壹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二)對他人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三)致使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四)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指使、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為由定罪處罰: (壹)容留多人同時吸食、註射毒品的;(二)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三)兩年內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販賣毒品後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數罪並罰。允許近親屬吸食、註射毒品,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第十三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提供能夠使人成癮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但對“數量較大”標準不滿的;(二)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受到行政處罰滿兩年的;(三)非法向多人次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四)非法向吸食、註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五)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六)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或者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的;(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第十四條。利用信息網絡開設傳授制造毒品方法和非法制造毒品方法的網站、通訊群,販賣毒品,非法買賣毒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發布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行為,同時構成販賣毒品、非法買賣毒品、傳授犯罪方法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五條本解釋自2065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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