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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細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部門和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性招標投標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本市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工程管理項目的投資者或選擇權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國內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項目的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第七條凡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範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采購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下列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實行招標方式的,應當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壹)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的選擇;

(二)選擇政府投資或政府融資項目的代理人和經營者;

(三)選擇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道路、供水、電力、通信等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

(四)醫療機構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第九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程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發展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和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成本與項目價值相比過高。

按照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方案編制招標文件,並及時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只能收取出售招標文件的費用。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並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上統壹發布。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有必要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藥品采購項目的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後的投標人數量,並按照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式選擇最佳投標人;在同等條件下,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平競爭選擇投標人。限定投標人數不得少於15人。

招標公告中未規定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數量和預審方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符合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並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並簽訂代理合同。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有關部門應積極培育和規範本市招標代理市場,引導招標代理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第十八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確定中標結果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應當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由招標人從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對於技術特別復雜、專業性要求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隨機抽取確定的專家不稱職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壹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向潛在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及時在招標有形市場和其他指定媒體上公布中標結果。中標結果的公示期壹般不少於3天。公示期間,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申請核實。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0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

(3)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在招標文件中;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5)中標結果。

第二十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及時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壹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中標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並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

中標人和分包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對分包的工程承擔連帶責任。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標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壹部分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市和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招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活動提供開標、評標、中標公示和信息網絡等服務。

招標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和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招標服務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並在其附屬的有形招標市場發布招標公告,免費為招標人公示中標結果。

第二十四條建立市本級招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市本級及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科技園、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下列招標事宜:

(壹)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電力等項目)和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

(二)進口機電設備采購;

(三)醫療機構醫療設備和藥品的采購;

(四)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五)政府采購;

(六)其他涉及公眾權益和服務的招投標事項。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定標過程進行詳細記錄,並將招標方案、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評標報告、合同文本、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等相關文件存檔。

第二十七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中標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擅自增加招標審批項目,不得非法幹預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的自主權,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信訪舉報和申請核實後,必須及時調查、處理和答復。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人員等)的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制度。,並及時向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相關信用記錄,納入統壹的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

第三十壹條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進行招標的,招標無效,並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結果而不公示,或者招標人未在指定場所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低於成本價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能完全履行政府投資項目合同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將取消其3至5年內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並在公共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項目、收費,非法幹涉或者侵犯招標人的自主權;對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幹預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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