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資料由我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目前暫定韓城市人民醫院、韓城市礦務局總醫院)醫保科受理;
2.參保人員申請門診特殊慢性病,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2張2寸照片、《韓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審批表》(到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領取)、近兩年二級以上醫院完整住院病歷復印件。
普通病種參保患者需提供近兩年二級及以上醫院完整住院病歷復印件壹份、2寸免冠照片壹張,參保人員攜帶以上資料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保科受理,醫保科受理慢性病工作人員將申請資料反饋到鄉鎮衛生院後逐壹通知。目前運行的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腎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術後、白血病、肝硬化補償期時符合特殊慢性病鑒定標準的,簡化鑒定程序,參保人員直接到經辦機構申請慢性病,經審批後次月即可享受門診報銷待遇。
參保居民患大病的,其當年住院費用在居民醫保基本報銷範圍內,單次或累計自付費用超過大病起付標準(1萬元)以上部分,大病報銷費用與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報銷費用在醫保窗口壹次性支付,壹站式結算。住院報銷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15萬元,大病保險最高報銷額度為每人每年3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