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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和體檢的各類醫療機構(含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本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第三條 醫療機構類別(含各類中醫醫療機構,下同)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分類管理。下列開展診斷、治療、醫學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分類管理,分別辦理。

(壹)縣(含縣級市、省轄市所在設區的市,下同)以上衛生防疫站開展診療服務,設立的醫療機構按照專科防治門診或者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分類管理。

(二)縣級血防機構,開展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按照專科防治門診或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分類設置。

(三)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分別按壹級、二級、三級婦幼保健院劃分。

(四)醫學教育、科研機構設置的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門診部,按綜合門診部分類;開設床位20張以上的,按綜合醫療分類。

(五)醫療美容機構,分別為醫療美容門診部、醫療美容門診部、美容醫院、整形美容醫院。

(六)醫療按摩機構,分別按醫療按摩診所、醫療按摩門診部、醫療按摩醫院分類。

(七)其他從事診斷、治療、醫學檢驗業務的機構分類由省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規定。第四條 醫療機構實行全行業管理。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統壹實施監督管理。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機構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對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設置進行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將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湖北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案》制定,征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的主要依據。第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條例》和《細則》關於設置醫療機構的規定;

(三)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壹)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數在100張以上(含本數)的綜合醫院;

縣及縣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控醫院;

藥物康復機構、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以及其他名稱中含有 "中心 "字樣的醫療機構或跨區域醫療機構。

(二)下列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並進行初審,報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10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

縣以下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急救站、護理院、醫療按摩醫院;

專科醫院、中醫院、醫院、醫院、醫院等以 "中心 "名義或跨區域的醫療機構。

專科疾病防治院(站);

在設區的市城區設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下列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院、醫務室、護理站;

村衛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中央駐鄂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當報所在地的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其他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當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並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五)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外設置的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和武警湖北省總隊衛生部門***同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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