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標準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醫療保險泛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在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凝聚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加上政府的補助,使患病的社會成員得到必要的社會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 "因病致貧"。
3.2019年11月,安徽省首批422個病種及支付方式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到18家省級定點醫院就醫實行統壹支付標準。傳統意義上的醫療保險,是指特定組織或機構在壹定區域內,通過強制性政策法規或自願簽約的方式,為壹定參保人群籌集醫療保障資金的行為。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手工業被大工業所取代,現代工業隊伍應運而生。由於惡劣的工作條件、流行病和工業事故,工人們需要適當的醫療保健。然而,由於工資低,個人難以支付醫療費用。因此,許多地方的工人組織起來,在生病時籌集壹些費用。但這種形式並不十分穩定,而且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很低。18世紀末19世紀初,私人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籌集醫療資金的重要方式。
4、醫療保險具有強制性、互助性、社會性等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並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支付,醫療保險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應對職工因病、因傷產生的醫療風險。與其他保險壹樣,醫療保險也是以合同的形式向受疾病威脅的人預收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如果被保險人患病到醫療機構就診,發生醫療費用,醫療保險機構應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因此,醫療保險還具有風險轉移和補償轉移兩大保險功能。即把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分攤給所有受到同壹風險威脅的成員,用集中的醫療保險基金來補償疾病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