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的效力,但企業借貸行為損害了社會公****,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社會公****,該合同無效。
企業內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金融企業之間壹般不允許相互借貸。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壹些突出問題,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關系、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性、非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經營的違法行為,結合其他情形可以認定該借貸行為有效。
展開:通常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困難,臨時、個別非營利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借貸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主要審查借款合同的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將資金用於經常性經營,通過審查借款合同中的利息、違約金等來判斷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出借人的資金用途,是否確為生產經營需要、資金困難等。 (3)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借款。法院只有在查明上述事實後,才能根據企業借貸合同的性質進行價值判斷,如屬於偶然性、個體性、互助性借貸的應認定為有效,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的,該企業借貸合同無效。 鳳凰網-企業之間的借貸並非無效 成都法院網-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