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犯罪嫌疑人陳某從房東郭某處轉讓取得位於嘉定區馬陸鎮寶安路的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永達油漆店的經營權。之後,陳某借用郭某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及銀行賬戶,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油漆經營活動。在此期間,陳某參加了安全培訓,郭某為陳某非法經營油漆提供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銀行賬號及經營場所。2011年4月2日,由於陳某安全管理不當,發生火災,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給郭某造成財產損失,並引發糾紛。
嘉定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涉案油漆予以沒收。
租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非法轉讓工商行政許可證,無論是在原地還是異地經營均屬無照經營。經營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租用他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了國家監督管理市場的法律法規,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經營包括(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租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違反國家規定的
首先,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其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作為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頒發的允許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文件,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非法轉讓。出租他人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變相承受他人轉讓的行政許可,是法律所禁止的。
最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出租、出借。我國刑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是指違反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也就是說,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法律和行政法規,而不是行政規章。但是,我們應當看到,行政法規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在判斷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時可以參照。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危險化學品必須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行政許可不得違法轉讓的基礎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二、出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擾亂了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管理
危險化學品是國家限制經營的商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租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僅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市場準入制度,而且擾亂了危險化學品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權益。由於國家沒有對出租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可能會讓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和個人進入危化品經營市場,擾亂危化品經營市場秩序。另外,國家無法對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存在監管盲區。壹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者主體不明確,難以追究經營者主體的法律責任,造成法律制裁的漏洞。
總之,出租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化品,擾亂了國家對危化品市場的正常管理活動,應該受到法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