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涉稅政策分析
(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於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貨款的憑據;
3.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
4.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與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
根據上述稅收政策規定,第壹條的內涵是物流(勞務流),第二條的內涵是資金流,第三條的內涵是票流。綜合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規定,如果銷售行為或勞務行為符合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增值稅發票開具方、收款方為同壹民事主體的要求,或者說符合 "合同流、勞務流(物流)、資金流、票證流 "等 "四流 "的要求,第壹條是物流(勞務流);第二條是資金流;第三條是票證流。也就是說,滿足 "合同流、勞動流(物流)、資金流、票證流 "這 "四流 "的采購行為(勞動行為)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二)對國稅發[1995]192號第壹條第(三)項的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 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的,支付對象必須與開具發票的對象壹致,即與納稅人的購貨對象壹致。付款對象必須與開具扣稅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否則不予抵扣"。文件中特別強調 "付款對象必須與開具扣除憑證的銷售單位和提供勞務的單位壹致",也就是說,誰付款並不重要,也沒有特別強調付款單位必須是購貨方還是勞務接受方。只要收款單位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是同壹個單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就可以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否則就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基於以上分析,要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合同註明的銷售方(勞務提供方)--合同流、發貨單或提單註明的發貨方--物流、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開票單位--四流合壹才能抵扣,如開票單位--票流、實際收款單位--資金流。
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法理及稅務風險分析
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 "四流合壹 "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避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要法律要求。如果 "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 "不壹致,說明只有合同流、資金流、票流的統壹,資金流與票流雖然壹致,但由於缺乏物流的支撐和佐證,表面上的合同流有虛假合同或陰陽合同之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 號)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號)規定,未購銷貨物或者未提供、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屬於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事實上,在現代物流業飛速發展的今天,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是壹個普遍現象。也就是說,當出現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情況時不壹定是無真實交易的行為,也不壹定是虛開發票的行為。作為稅收征管機關,不能只看到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現象就認定納稅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而是要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準確判斷是否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因此,在采購實踐中,如果出現 "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與票流 "不壹致的情況,就會面臨壹定的稅務風險:很可能被判定為無真實交易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不僅在法律上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而且在稅法上也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時抵扣增值稅合同簽訂技巧及案例
為了避免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從而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稅務風險。曼德企業服務公司認為應采用以下合同簽訂技巧來化解和規避稅收風險。
第壹,采購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應明確規定,采購方(賣方的客戶)的貨物發貨人是賣方(賣方)的長期合作來源供應商。
其次,必須在采購合同中特別強調,發貨人不是采購合同中貨物賣方的主要依據,例如,長期采購合作框架協議中貨物賣方與貨物真正發貨人之間的采購合同。
案例分析
某企業采購業務中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增值稅抵扣合同簽訂技巧分析
(1)引言
A企業是生產建材的廠家,B企業是專門從事建材經銷的貿易公司,C企業是工程總承包企業。丙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了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建築材料采購合同,以公對公轉賬方式向乙企業支付了1.17億元(含增值稅),乙企業向丙企業開具了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為170萬元。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了長期采購框架協議,協議約定乙企業從甲企業采購的貨物存放在甲企業倉庫,今後乙企業銷售給客戶(潛在采購商)的貨物由甲企業按照乙企業的發貨指令直接發貨給乙企業的客戶。同時約定由 A 企業開具 17%的增值稅發票給 B 企業,B 企業直接開具 17%的增值稅發票給 C 企業。請分析 C 企業收到 B 企業開具的金額為 1000 萬元(不含增值稅)、增值稅額為 170 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需要申報抵扣 170 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如何簽訂無稅務風險的采購合同。
(二)稅收風險分析與稅收風險規避合同簽訂技巧
根據以往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票流不壹致的法理和稅收風險分析,C企業與B企業之間的交易,有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流,但沒有物流,真正的發貨人是A企業而不是B企業,出現了物流與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流不壹致的現象。具體如下圖所示:
基於上圖,丙企業面臨的稅務風險是丙企業取得乙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了確認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C 企業必須與 B 企業正確簽訂以下采購合同:
首先,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
<>首先,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有發貨人條款,該條款應明確指出,發送給采購方(C 企業)的貨物的發貨人是與賣方(賣方)B 企業長期合作的貨物供應商 A 企業。其次,在采購合同中必須特別強調A企業(發貨人)向C企業發貨的主要依據:B企業(貨物賣方)與A企業(發貨人)之間的長期采購合作框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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