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 17 條 已滿 16 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擲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管教;必要時,依法對其進行專門的管教。
立法目的:《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重殘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管教;必要時,應當依法對其進行專門的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