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癌癥保險按醫保結算年度結算。壹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大病腫瘤保險支付範圍的特殊藥品費用,按以下規定結算:
(壹)承擔壹個起付標準,具體為:
1.持有杭州市貧困家庭幫扶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中國人民殘疾人二級以上證或有效期內低收入農民證的參保人5000元,其他參保人20000元;
2.年零售價格在2萬元(含)以下的特殊藥品,最低起征點為8000元。
(2)每年最高支付45萬元。
(3)藥品費用最低起付線以上部分,基金承擔比例為: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部分,基金承擔50%;2萬元至20萬元(含),基金承擔60%;20萬元至45萬元(含),基金承擔70%;重疾癌癥保險最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大病腫瘤保險基金支付後,應由個人承擔的特殊藥品費用,不納入《杭州市主城區基本醫療保障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醫療救助範圍。年中參加重疾癌癥保險的人員,其重疾癌癥保險待遇開始時間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開始時間壹致。
寶哥提示:杭州的大病和癌癥醫保報銷比例是多少?藥品費用最低起付線以上部分,基金承擔比例為: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部分,基金承擔50%;2萬元至20萬元(含),基金承擔60%;20萬元至45萬元(含),基金承擔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