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執行董事會授予的部分經營管理權利.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通常由董事長兼任.
總裁:
僅次於CEO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是行政負責人,所以總是裁人.壹般由CEO兼任.
總經理、首席營業官(COO):
CEO的助手,公司的第三號人物.負責公司的日常營業.不是行政,所以他不裁人.
董事長:
公司董事會主席,直接領導公司裏的董事會,以及附設的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壹些專門委員會.是公司的老大.
主席就是董事主席是董事會的負責人。也就是董事長.香港公司要求至少兩位股東和董事。多出兩位股東的,不壹定每個股東都成為董事,但董事至少是兩位,其中有壹位可以是董事主席。當然,更多時候,股東就是董事。
總經理和總裁們紛紛改稱CEO,這個縮寫詞比它的中譯版"首席執行官"更簡潔,在中國人心目中更有神聖感,於是便出現了今天CEO滿天飛的局面。剛剛從大學畢業的年輕人驕傲的在名片上印著自己是某家新公司的CEO,海爾這樣年營業額上百億的大企業總裁也要求別人稱他CEO,但大部分人並不知道這個英文縮寫詞的實質內涵。董事長,總裁,CEO,這三個公司領導者的稱謂不僅僅是文字遊戲,它包涵了企業管理制度的基礎,與其說是權力的基礎,還不如說是義務的基礎。如果權力變成了壹種享受,甚至連權力擁有者的稱謂都變成了壹種享受,那真是糟糕透頂。
董事長的英文是Chairman(準確的說是Chairman of the Board),總裁是President,首席執行官是Chief Executive Officer,這是眾人皆知的。但媒體並沒有意識到這三個稱謂的微妙差異,經常把President譯成董事長或首席執行官,CEO有時候又被譯成總裁,情況十分混亂。Chairman這個職務可能是現代公司管理層最早確定的職務之壹,因為它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理論上講是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力的來源President和CEO都由Chairman任命,董事會只能由Chairman召集,非例行的股東大會壹般也只能由Chairman召集(或者由股東聯名呼籲召集,這要看公司章程)。既然President和CEO都是由Chairman任命的,理論上講Chairman也可以隨時解除他們的職務;不僅如此,Chairman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Member of the Board)和監事(Member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因此我們常常看到壹位弄砸了許多事情的CEO被罷免,卻依然保留董事職務;即使他沒有多少股份,仁慈的股東往往也會允許他在董事會繼續呆下去。
怎樣設置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職位,以及如何界定他們的職責權限,是壹個在實際上和法律上都還沒有公認標準的問題。從公司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美國的情況來看,也並沒有壹個公認的聯邦標準。美國絕大多數州規定上市企業至少要有三名行政官員:總裁(President),董事會秘書(Secretary)和財務主管(Treasure)。除此之外,企業的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Bylaw)任命任何數量的其他行政官員,包括CEO,COO職位,但並非法定必設。
換言之,企業的行政長官的職權劃分並沒有壹個統壹的標準,而是因企業不同而不同。兩位同樣具有CEO頭銜的行政長官的實際權力可能相去甚遠。這是因為企業的法定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在不同企業之間相差很大。從美國實際來看,CEO,董事長在什麽情況之下可以或不可以代表企業,有很大差異。1973年美國American Express vs.Lopez 案例中,法院判決意見指出“董事長壹職在其演化過程中在不同企業出現了不同的走向。在有的企業,董事長壹職由首席執行官兼任,他可能把日常事務都交付給了壹位年輕的經理,但仍然執掌大權;在其它企業,董事長由資深、退休的首席執行官擔任,但實際只起咨詢參謀作用。在另外壹些企業,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則成為權力大體平等的“雙首腦制度”。還有的企業則設“CEO辦公室“,由幾個高級行政長官***同執行企業權力。
因此,美國法律中對企業行政首腦(不管頭銜是總裁,還是首席執行官或其它職稱)的“明顯權力”(Apparent authority)和“實際權力”(Actual Authority)有很詳細的討論。壹般來說,在處理企業的壹般業務時,企業首長被認為可以代表企業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對於特別業務(Extraordinary Business),如出售企業的重大資產,收購兼並其它企業,重大捐贈,或為其它企業擔保債務等等,則不能代表企業,而需由董事會決議。
因此,從實踐來看,是否需要同時設CEO,總裁,COO,要根據企業的規模、業務種類、總裁更替計劃的需要來定。美國企業的通常實踐是CEO作為壹把手,而把總裁和COO作為培養壹把手接班人的過渡性崗位。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必須同時設這三個崗位。美國管理最好的企業,通用電氣就只設CEO,而不設COO。
董事會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經董事會研究,現將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明確如下: 壹、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 2、簽署或授權簽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簽署由董事會聘任人員的聘任書;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總經理關於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壹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司利益; 5.決定和指導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和公司計劃財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重大業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二、議事規則 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壹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回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闡明授權範圍。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壹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CEO的職責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壹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在我國,CEO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壹些網絡企業中。在那裏,CEO往往是自封的,也很少有人去研究這壹稱謂對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麽。但是,當“CEO”在中國叫得越來越響的時候,我們應該認識到,高層人員稱謂的改變不是壹件小事,設立CEO職位不應僅僅是對時尚的追趕。
CEO與總經理有何不同?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二者都是企業的“壹把手”,CEO既是行政壹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根本責任。
在國外,由於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另壹方面,在我國存在這樣壹類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某壹個具體的企業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個人威望在企業中形成了壹種強大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他的稱謂是什麽,他始終是企業事實上的“壹把手”,幹的就是CEO要幹的事。從這個角度來講,CEO與這類總經理、總裁相比,在權限上並沒有什麽變化。
CEO與董事長是分是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範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而CEO是由董事會任命的,是公司的經營執行領導。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監督和CEO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美國壹般由董事長(即董事會主席)兼任CEO。在美國,有75%的公司,其CEO和董事長就是同壹人。同時,CEO壹般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權力的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但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CEO是壹個人,執行委員會主席則是另外壹位重要人物。
在其它國家,CEO和董事長的功能是分設的。英國和日本的董事長(會長)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執行人員,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的代表。他們對公司決策制定過程影響有限,主要責任是對管理者的監督和維持公司與社會、政府、商界的關系。
CEO到底是幹什麽的?
CEO 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壹步集中。由於CEO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力、多大的權力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壹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
(壹)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幹預的較少。
(二)營造企業文化。CEO不僅要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還要營造壹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
(三)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CEO的另壹個重要職責是企業形象推廣,推銷的對象可能是公司的投資者、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要推銷的可能是產品,也包括企業文化、領導班子,等等。
表現卓越的CEO總是公司的第壹號思想領袖。他們總攬全局,領頭開拓雄心勃勃的遠景設想。
誰是中國企業的CEO?
事實上,想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並不是壹件容易的事。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壹。(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壹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壹些而總經理弱壹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壹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是什麽樣?
董事會的治理結構最終做到明晰和完善,需要專業化的技巧,即應該分清董事職責,細化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治理結構需求專業化的技巧,這些技巧必須通過董事會層次的委員會得到最佳執行。因此,在歐美壹些國家,董事會中通常設置壹些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董事會做好工作。典型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其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是英、美上市公司所必須具有的。這些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董事會負責,可以獨立地開展工作。
(1)執行委員會。通常由CEO及其他執行董事組成(也可包括非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最高經營領導核心,作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職權。CEO任該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可以每周開壹次會議,主要任務是決定和審查公司政策,並對大量日常工作和活動作出協調性規定。
(2)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由公司章程規定,比如推薦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檢查外部審計的費用、工作期限及其獨立性;檢查公司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任命和替換;審視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在準備這些財務報表時有關的意見分歧;征求外審及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意見,註意公司財務控制是否適當等。
(3)薪酬委員會。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固定薪金和持股方案等),向董事會提交薪酬方案。薪酬委員會基本上由外部董事組成。
(4)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股東大會提交每年改選的董事名單和候選人名單。並負責尋找和提出CEO的繼任人選,報請董事會考慮。提名委員會通常由外部董事組成。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都幹什麽?
在CEO 管理體制下,董事會已經成為小董事會。董事會不再對重大的經營決策拍板,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選擇、考評管理人員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的激勵制度。另壹方面,CEO 雖然對其他主管擁有絕對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也受到很大限制。CEO要受代表投資人利益的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CEO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類似西方國家的總統和議會。
(附:CEO體制下董事會的職責
1、行使監察職能:提名CEO,批準CEO及其他經理人員人選,為CEO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管理人員的能力,評價管理人員的業績,確定管理人員的新酬,對管理人員進行持續的審計監督,制定公司章程,設計和修訂將由經理人員實施的政策目標。
2、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熟悉新的法律規定,確保公司遵守每壹項相關的法律規定,用正當手段回避不利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提名新董事,通過資本預算,授權發行新股、公司債券等。
3、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督產品質量,致力於員工工作條件的改善,檢查勞動政策和實踐,提高公司在顧客之中的知名度,保持公司良好的公***形象,與政府機構、教育科研機構、民間團體保持密切聯系。
4、服務於股東的利益:保護股東的股權收益,促進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制止股份稀釋,保證股東在任選代表時有平等的機會,用信件、公報等形式將公司經營信息通知股東,宣布適度的分紅,保證公司的生存。)
CEO受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的很重要體現是:當公司的CEO不能很好地履行經營職能、帶領企業發展時,董事會能有效地將之撤換。這也是壹個健康的、有彈性的企業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對於中國,CEO是個新鮮事物,發展時間還很短,所以我們應先從國際市場上學習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和聘任適合自己企業的CEO。並逐步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以適應快速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
獨立董事的職責概述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只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我們壹般建議應當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並有最終決定權。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壹)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壹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五、獨立董事的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壹)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幹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的運轉進行負責,協調各個副總裁和各個部門的工作,對各個副總裁進行績效評估.需要制定整個公司的戰略,讓公司所有的部門都能夠圍繞公司的戰略協同運轉.
制定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計劃和指標;監控各個部門的運營發展狀況,對公司的人力資源狀況,財務收入和支出狀況,公司資產整體狀況進行監控管理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技術研發監督,控制,協調
技術部人力資源管理與分配,公司產品發展的可持續性的發展管理規劃;
技術部門的人員績效考核,技術培訓規劃,計劃執行的考核,技術發展步驟的整體監控,控制各個技術部的研發協調進展
人事財務副總裁的職責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並負責對公司整個人員狀況的總體監控。
監控公司預算執行和財務支出狀況,有效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制定公司人事政策,監控公司人力資源狀況,制定企業員工培訓發展計劃,對下屬的績效考核
業務副總裁的職責
負責對公司總體銷售情況的規劃,管理,監督,協調。
銷售,市場,項目,客戶服務部門的資源分配和調控,制定各個部門的指標和計劃,制定公司的銷售策略,年,季,月的銷售目標,條配企業在市場推廣中的各種資源,監控管理項目服務流程和效果,對部門的人力資源的考核和培訓,保證客戶滿意度的最大化,以及各個部門的成本費用監控
生產副總裁的職責
對公司整個生產過程的監督,調控。
負責公司生產計劃的制定和過程的監控管理;生產過程中的人力資源分配和成本控制;產品質量的監控,技術部門的人力資源績效考核管理。
董事分類:
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與內部董事,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和非執行董事,他們均是指本人目前不是公司雇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美國的稱謂,非執行董事是英國的稱謂。與外部董事或非執行董事相對應的是那些既是董事會成員,同時又在公司內擔任管理職務的董事,這類董事被稱為內部董事或執行董事,
執行董事是小型公司裏的最大股東,因為公司裏的股東比較少比如只有兩個,他就不能設立董事會,所以只設執行董事來管理公司的全面工作。
總裁這個稱謂不是很貼切,壹般是董事長(董事局主席兼任),他只出現在設立有董事會的大型公司裏
按管理的權限講是壹樣的。在少數情況下(執行董事),董事長、總裁和CEO都是同壹個人,我們稱為“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或“董事長兼總裁”,這種兼職大部分由公司創始人擁有。
所謂非執行董事是不在公司裏拿工資,不在公司任職的董事。董事分執行董事和非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又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是和公司大股東、領導層沒有任何個人關系。
而獨立董事就是國內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壹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他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壹個集團利益的指示。執行董事它本身是在公司裏面有其它的工作或者業務相對的獨立董事。
總裁負責公司經營全面工作,是最高行政長官;執行總裁,負責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位置低於總裁.
Chairman, President and CEO,這三個詞的關系雖然錯綜復雜,但我們仍然可以把握它的精神實質。簡單的說,Chairman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範疇,President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壹位Chairman如果不兼任President或CEO,就僅僅是壹個禮儀職務,壹個德高望重的仲裁者,壹般來說是某位大股東的代表 President掌握著公司的日常行政權,既可以譯成總裁,又可以譯成總經理;President這個稱謂包含的榮耀和地位比CEO要高,因此經常用於禮儀場合。許多時候,President和CEO是同壹個人,隨便妳怎麽稱呼他;但在許多大公司裏,President和CEO是兩個人,這時“總裁”和“首席執行官”才有嚴格的差異,有時候兩者地位平等,有時候CEO是總裁的上級(實際情況很復雜,必須壹壹分析)。有時候President和Chairman壹樣,也淪落為壹種無足輕重的禮儀職位,但至今從沒有聽說過CEO變成壹種禮儀職位——除了在中國。在中國,無數的經理人瘋狂地給自己加上CEO的冠冕,以為這就是跟世界接軌,就是擁有了最高的榮譽與地位;他們不知道,CEO這個詞在西方沒有任何榮譽與地位的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