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壹)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2件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未提供申請執行人或其他人的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惡意欠款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人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