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部發布了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措施根據各地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將單次舉報獎勵限額由原來的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進壹步鼓勵群眾舉報,增強舉報積極性。
舉報和獎勵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措施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鼓勵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犯罪,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社會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舉報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線索的行為,經核實查處後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三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舉報獎勵的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的通報、獎勵標準的審批和獎勵的發放。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跨地區舉報,最終分別由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的,由負責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本行政區域內被查實的舉報部分進行獎勵。
第四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經費應當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五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壹)生產經營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劑)中的食品安全;
(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發、生產、經營和使用中的產品質量安全;
(三)其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獎勵的。
第六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事實或違法犯罪線索;
(二)報告內容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先掌握的;
(三)舉報信息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並核實屬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司法機關刑事判決的。
第七條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舉報獎勵原則僅限於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需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八條第(壹)、(二)項情形,並提供能夠識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壹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以同壹線索舉報的,獎勵第壹舉報人。
(三)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壹案件的,按照同壹案件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壹舉報人對同壹舉報不重復獎勵;對涉及同壹舉報人的兩個及以上舉報,同壹內容不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符的,不予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壹致的,只計算壹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了其他違法事實的,不計算其他違法事實。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本辦法範圍:
(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負有監督、發現和舉報違法行為法定義務的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舉報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不誤導公眾的缺陷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九條獎勵根據舉報證據和違法事實核實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壹級:提供被舉報方詳細的違法事實、線索和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壹致。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和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根據涉案貨物貨值或者罰沒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且每起案件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壹)屬於獎勵的,壹般按涉案貨物價值或罰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於二級獎勵的,壹般按照涉案貨值或罰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獎勵1000元。
如果是三級獎勵,壹般按照1%-2%(含)的涉案貨值或罰款金額進行獎勵。照此計算,200元不夠,就獎勵200元。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罰款金額,但舉報屬實的,視情況,獎勵200-2000元。
(三)知情人舉報研究、生產、經營、使用的,獎勵金額可按上述標準加倍。
第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舉報人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低於30萬元:
(壹)報告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等品種,並對公眾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雜使假、制假售假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