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規範第三章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壹條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和文件協商處理:
(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工程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其他可以作為依據的材料。
擴展資料:
應付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應付給發包人的工程款 凡實行竣工後壹次結算辦法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依據發包單位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文件的審查意見,結算應付工程款。
實行單項工程竣工後結算辦法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單項工程竣工後,根據發包單位審核後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文件,結算應支付的工程款。實行建設工程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結算辦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進度分段結算應付工程款。
但分段結算的工程總量,按規定不應超過單項工程合同預算的90%,其余單項工程待竣工後結算。實行分項結算方式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承包單位分項提交的工程價款結算文件,結算應付工程款。
結算應付工程款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與工程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應付給工程承包單位的工程款。
本科目應按承包單位科目名稱進行明細核算。
按照規定結算工程款的,貸方記入本科目;支付工程款或預付工程款、預付材料款沖減應付工程款的,借方記入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應付建設單位工程款的科目;本科目應按施工企業名稱設置明細賬。
從應付工程款中扣回預付備料款和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 "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 "科目。支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基建投資借款"、"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使用限額 "等科目。
支付工程款時壹並支付的臨時設施配套費,借記 "攤銷投資 "科目,貸記本科目。
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和拖延結算工期的罰款支出,按規定由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