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藥品流程:
1、 市場開發與合作
藥品出口,最主要的就是要關註進口國的要求和規定。該階段旨在明確合作對象、確認申請流程與材料、簽訂合作協議,完成藥品出口的前期準備工作。
2、啟動註冊與完成註冊
根據進口國藥監部門法律法規的規定,若需要註冊的,則需要完成相應的藥品的註冊,提交註冊資料,以獲得藥品進口國的初步準入資格。
3、生產備貨
在該階段,出口商與進口商簽署訂單或出口購銷合同,妥善安排。
4、 出口報關
該階段主要包括出口前監管及出口報關,企業向海關提交某批產品的出口前檢驗監管申請,海關對該批產品綜合評定合格後簽發電子底賬數據,作為報關憑證。報關出口通常由報關行或貨代公司代理出口報關事項,根據海關要求進行申報。
在進行藥品出口時,出口公司可以視需要,事先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取得《藥品出口銷售證明》,該證明有效期不超過兩年。
5、 物流運輸
在物流運輸過程中,需要確保滿足我國藥品GMP、GSP、《藥品物流服務規範》以及進口國關於藥品物流運輸的有關規定。
6、清關提貨
出口商提供全套的清關單據,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原產地證明、保險單等。
7、藥品上市
如果出口藥品在我國已上市而在進口國未上市、或為生物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需要特別註意關於進口國的特殊要求。可借鑒我國2021年新《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關於發布的通告》進行參考。
8、提示
針對特殊種類,如擬出口藥品屬於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特殊類藥品,則特別需要註意我國與出口國對於該類藥品的特殊規定,做好藥品出口的前期準備。
法律依據:
《國家藥監局關於印發藥品出口銷售證明管理規定的通知》第七條 《藥品出口銷售證明》有效期不超過2年,且不應超過申請資料中所有證明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應當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