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中消協發表如下觀點:
壹、僅提供“掃碼點餐”涉嫌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
消費者到餐廳就餐,並無必要提供手機號、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訊錄等與餐飲消費無關的信息。
壹些餐廳不再提供人工點餐,要求現場就餐消費者先關註公眾號或小程序,再進行掃碼點餐,借此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僅違反法律規定的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涉嫌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過度收集,而且,如果保管不善,消費者個人信息還有被泄露、丟失的風險。
二、僅提供“掃碼點餐”侵害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
餐廳經營者不提供人工點餐服務,只提供掃碼點餐,不僅有違商業慣例,也使現場就餐消費者只能關註或綁定經營者的公眾號或小程序,被動授權經營者獲取其個人信息。
這種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對現場就餐消費者的壹種強制交易行為。
三、不提供現場菜單有損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反映,部分餐廳在只提供掃碼點餐的同時,還不向現場就餐者提供直觀可查的現場菜單和菜品價格,消費者只有掃碼關註餐廳後才能看到具體菜單,知曉菜品價格。
菜單是消費者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與是否接受餐飲服務直接關聯,餐廳應當提供直觀可查的現場菜單,供消費者了解菜品和價格,決定是否用餐。
不提供現場菜單,掃碼關註後才能瀏覽菜品和價格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新技術應用不應成為特殊消費群體的消費阻礙。
由於智能手機操作的復雜性,掃碼點餐並不具有普適性。
老年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掃碼點餐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