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提供待申請的技術交底材料或產品設計,哲力的涉外專利代理人根據技術交底材料或產品設計,在世界範圍內進行檢索,重點檢索泰國專利文件,以確保申請符合新穎性的要求。
2、文件撰寫
涉外專利代理人通過對技術交底材料或產品設計的理解,以及與客戶技術人員的溝通,撰寫申請文件或編輯外觀設計申請文件,再發予客戶確認定稿;如果客戶已經先在中國遞交了相同內容的申請,則涉外代理人將結合泰國專利的特點,對中國專利申請或外觀設計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再翻譯成泰國專利要求使用的語言,發予客戶確認定稿。
3、遞交申請
哲力將客戶最終確認的定稿,連同委托書等其他必要文件,遞交至泰國識產權廳進行申請。
4、審查公布
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若符合形式要求,泰國知識產權廳則進行公布,進入90天的異議期。
5、授權領證
若在異議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泰國知識產權廳將發出授權通知書,哲力將代理客戶繳納費用,以取得授權證書。
6、年費監控
對於授權後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哲力將為客戶監控期限,及時通知客戶繳納年費。印度尼西亞外觀設計是指用於工業品和手工藝品等產品的生產、且富有美感、具有二維或三維形狀的外形、結構、線條、色彩或上述組合。
現行的印度尼西亞《專利法》為2001年頒布的第14號法律。其中規定專利申請應自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公開,公開時間為6個月,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之後36個月之內結案,不服駁回的可在三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印度尼西亞《專利法》要求發明人在印度尼西亞實施新產品生產後方能申請專利。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小專利(印尼無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兩種專利均不得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