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贈支出有兩種,壹種是公益和救援,壹種是非廣告贊助。
2.公益捐贈有兩部分,壹是捐贈價值不超過年度會計利潤的12%,二是捐贈資產超過12%。
3.在年度會計利潤的65,438+02%範圍內允許稅前扣除,但不得超過65,438+02%。
4.捐贈是指無目的地將有價值的東西給予他人,同時受贈人合法使用捐贈的資產或物品,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
5.受援企業或個人不得玩忽職守。捐贈財產遭受損失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捐贈支出是指企業或個人捐贈的各種財產的金額。很多人把捐贈支出和贊助支出混為壹談。其實兩者差別很大,無論是扣稅,還是動機,還是效果。捐贈是公益支出,贊助是商業廣告模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低於年度利潤總額的12%。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是個人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其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