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德國是我在歐洲最大的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夥伴。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在德設立的各類中資機構約500多家,其中絕大多數為有限公司,只有極個別股份公司。德國是市場開放、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市場容量大,但競爭激烈。德實行高工資、高福利和高稅收政策,勞動力和經營成本非常昂貴。近年來,德第三產業比重不斷增加,老工業逐漸向第三世界等地轉移,企業破產數不斷攀升。中國企業在德設立公司,應充分做好市場調研,慎重決策。
壹、德公司的主要形式及其特征比較 (壹)人員組合公司(Personengesellschaft) 人員組合公司(以下簡稱人合公司)系指壹個或數個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的自然人以個人名義註冊成立並出任老板或股東的公司,主要有兩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KG)、無限貿易公司(OffeneHandelsgesellschaft,OHG)等。這些公司多為戰前及戰後初期成立的家族企業,由於要以全部個人資產承擔無限責任,人合公司這壹初級公司形式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的發展趨勢。
(二)資本組合公司(Kapitalgesellschaft) 資本組合公司(以下簡稱資合公司)系指壹個或數個以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金做資本金的自然人或法人註冊成立的公司,其中又分有限責任公司(Gesellschaftmit beschraenkter
Haftung,GmbH)和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AG)這兩種基本形式,即國內通常所說的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模式。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Stammkapital)現為2.5萬歐元,並以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個人財產排除在公司債務之外。公司可以由壹個或數個股東設立。註冊資本的出資可以用資金和實物,每股最低出資為100歐元,股金的面值為50歐元,股東的出資為50歐元的倍數。任何股東不得在公司登記時認繳多份基本出資。如果以實物出資,則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實物出資標的及其作價金額。德國公司的內部管理建制不同於美國和我國,董事長即為首席執行官(CEO),不另設總經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即總經理或總裁,德文稱作Vorsitzenderder
Geschaeftsfuehrung,董事(Geschaeftsfuehrer)即副總經理或副總裁。也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因規模小,只設壹個Geschaeftsfuehrer,此人即為董事長。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的最低註冊股份資本(Grundkapital)現為5萬歐元。每股股份最低面值為1歐元。股份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上市須經過批準,上市申請由德國信貸機構提出,審批由股票交易所負責。股份公司也只承擔與註冊股份資本相應的有限責任。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Hauptversammlung)選舉產生監事會(Aufsichtsrat),監事會由資方和勞方代表各壹半組成(雙方表決各占50%,無多數意見時,監事長擁有兩票),監事會任命董事會(Vorstand)。與有限責任公司壹樣,董事會成員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多數情況下都不是,實行合同聘任制。董事長(Vorstandsvorsitzender)、董事(Vorstandsmitglied)的職能和責任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和董事亦無區別,只是德文名稱有異。 (三)外國企業在德設立分支機構的幾種主要形式 分支機構壹詞在我國涉及公司法的文獻中僅特指壹公司的分公司或銀行的分行,既不包括獨立經營的獨資和合資子公司,也不包括在其它地方或國家下設的代表處,後者另稱為代表機構。而德文中分支機構(Niederlassung)壹詞系廣義上的概念,涵蓋了上述三種情形。本文所討論的分支機構以德文概念為對象。 1.代表處(Repraesentanz) 在德成立代表處的手續相對而言最為簡便,只需在當地營業登記管理處(Gewerbeamt)登記,主要負責人可免辦工作許可。根據德有關法規及中德兩國政府避免雙重社會保險協定,代表處人員系"派遣"(Entsendung)人員,沒有在駐在國當地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由於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只能代表國內母公司在駐在國從事聯系客戶、市場調研、售後服務等間接促銷活動,不能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經貿合同;同樣由於不是獨立法人,代表處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法人必須繳納的各項賦稅,但同時也不能退稅(代表處公用物品的增值稅)。所需繳納的只有個人工資稅(Lohnsteuer)。 2.資合公司 如前所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同屬資合公司,也是外國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機構最普遍的形式(尤其是前者),二者雖名稱不同,但在經營範圍、納稅義務、企業責任等方面並無二致。資合公司的主要稅費包括:(1)企業所得稅(Koerperschaftssteuer),稅率為25%,因2002年德國發生洪災,2003年所得稅率為26.5%;(2)營業稅(Gewerbesteuer),實際稅率因地區而異大約17%至21%;(3)團結互助捐(Solidaritaetsabgabe),稅率為扣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後凈利潤的5.5%。企業稅費的計算方法為三級遞進,全德稅負平均為40%左右。 德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為高福利國家。資合公司壹旦聘用雇員,必須為其投保養老、醫療、護理、失業和工傷事故五項法定基本保險,其中前四項保費由雇主和雇員各承擔50%,工傷險100%由雇主支付。五項法定保險的現行費率依次為19.5%、13.7%左右、1.7%、6.5%和2.7%(各個行業工傷事故險費率不壹,此處2.7%系指外貿批發行業的費率)。雇主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險部分的工資附加成本約占雇員工資總額的23.4%。 3.資合公司的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 外國企業在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後,可根據其業務發展的需要,在總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或當地設立分公司。這裏所說的分公司才是國內所特指的分支機構的概念。例如中遠德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漢堡,另在德第二大港口不來梅設有分公司(Zweigniederlassung)。其不來梅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其工資由漢堡總公司發放,每年的會計報表繕制完畢後交漢堡總公司匯總,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團結互助捐等統壹由總公司繳納。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仍需按德有關規定登記註冊,並進行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在德成立公司的基本條件和程序 (壹)基本條件 1.居留許可 非歐盟國家的公民準備在德從事商務活動,必須向主管機構出示其不含有關限制的居留許可。因此,我企業打算在德設立公司,工作人員必須首先取得在德國的居留許可。居留許可可以向德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在簽發居留許可前,德國駐華使(領)館會與德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Auslaenderamt)聯系並征求意見。外國人事務管理局通常會與申請有關的當地主管機構,如工商會、經濟促進公司、主管經濟和勞動等事務的部門聯系。首次入境簽證(居留許可)期限壹般為3個月。期間要求外籍人士在到達目的地後,立即向當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機構或居所附近的警察局報到登記。要延長居留許可,應向當地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在德開設公司的人不壹定必須在德國居住,但必須有壹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擔相關責任。 2.勞動許可 非歐盟成員國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須申請勞動許可。勞動許可只發給有居留權的外籍人士。簽發部門是準備去工作地區的勞動局。持有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較易取得勞動許可,因為提交給德國駐外使(領)館的申請,在被批準前已經過德國內有關部門的預審。勞動許可開始時有效期通常為12個月。但下列人員不需申請勞動許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訓人員,且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或高級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夥人;(3)保留在國外居留的外國人、壹定期限內在德從事裝配監督或進口設備修理的人員;(4)外國公司代表處的負責人。 3.需要特殊批準的經營活動 下述行業和經營項目需要具有專業知識和個人可信度,並經過行業協會和工商會特殊批準才能開業:銀行、保險業;拍賣業;酒店餐飲業和八人以上床位的旅館;武器、彈藥和藥品生產及其經銷;動物、機油、動力燃油、藥品、植物保護劑的批發和零售;手工業經營者須具備行業技師證(Meisterbrief);貨運、客運、出租車及租車業務。從事特殊經營的公司場所除了需要秩序管理部門批準外,還須建築監察局、行業監察局批準。
從事非處方藥品的零售,商店中須有壹人擁有法律對該行業規定的專業知識,方可開業;經營武器必須通過專業知識考試;從事旅店業必須參加由工商會組織的有關食品法的授課,並獲得"營業許可證",才能開業;從事監理行業必須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專業任務和要求,而且必須經過培訓。 4.國內備案或審批 我企業擬在德國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的,需要向商務部申請備案登記或審批。企業向所在省級或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主管部門征求我駐德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後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申領批準證書;中央企業可直接征求駐德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後,向商務部申請批準,並領取批準證書。企業領取批準證書後,應在壹年內辦理我海關、外匯、銀行及人員外派管理等手續和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上海、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建、寧波、廈門、青島、深圳等省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可自行審批企業在德設立境外企業或代表機構,但仍需履行征求駐德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程序。 (二)程序 1.營業申報 (1)只要在德開展營業活動,就必須申報?申請者應書面向當地政府的"經濟、秩序機構"(有的地方叫營業登記管理處)進行營業登記,領取營業執照(Gewerbeschein)。擴展營業範圍時,比如在經營範圍內或作為附加營業在公***場所安裝自動售貨機(如售香煙或糖果),也需要申報。申報表的副本將由上述機構分別送達當地的財政局、職業合作社和工商會,自己不必再分別另行申報。如果違反條例,不申報或未及時申報,就要被罰款。申報費用普遍很低,壹般是18歐元。如果需要審批,須另交審批費。 (2)申報人 如果是個體企業,由企業主申報;有限責任公司由總經理申報;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申報;民法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申報;股份公司或註冊協會由董事長申報。 (3)需要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填寫好的申報表和護照;如果是法人(如有限公司),還需提供商業登記註冊復印件;需審批的行業的有關批文;如果是手工業企業,須提供"手工業卡"(Handwerkskarte)。
2.商業登記註冊 (1)公司的商業名稱 公司必須以經營對象、或者以全體股東的姓名或至少壹名股東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註作為公司的商業名稱。除股東外,其他人員的姓名不得用於公司的商業名稱。資合公司的商業名稱必須附有"有限責任"或"股份公司"標誌。公司的名稱不可使人對公司的營業範圍產生誤會,並且應與已經在法院辦理過登記的當地其它公司的名稱有明顯的區別。 (2)註冊費用 註冊費用因註冊資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費、公證費、登報費以及咨詢費等。人合公司註冊費約250至400歐元;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費約750至1000歐元;股份公司最低註冊費為1500至1750歐元。此外,如果向律師等咨詢,還應該加上這方面的費用。咨詢前應先問清楚價格。 (3)資本繳付 在登記註冊之前,有限責任公司繳付現金出資總額至少要達到1.25萬歐元,其余部分可以用實物出資,實物出資必須在公司登記之前向公司繳付完畢。此外,如果公司是由壹人設立,設立人還必須為未繳付的資本余額提交擔保。股份公司註冊資本可用現金、實物繳付,但實物出資需要經過評估確定實物價值。 (4)商業登記註冊及所需材料 按照德《商法》,成立公司必須在地方法院以公開可信的形式,即通過公證進行商業登記註冊,以登記入商業登記簿。商業登記簿分A和B兩類。單個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記入A類(註冊號為HRA…),資合公司登記入B類(註冊號為HRB…)。股份公司商業登記註冊手續較復雜,辦理之前請向有關公司法或經濟法律師詢問。登記手續必須由公證師辦理,公證師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簽名的商業登記申請,並附帶下列材料: 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國內母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同時必須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經過公證的董事長(法人)授權書正本和經認證的德文譯本;翻譯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經過官方證明的復印件;股東名單;股東授權書;公證師出具的證明;護照(用於個人登記);居留與工作許可;營業執照(也可先註冊再辦營業執照)。如果是通過委托成立公司,需要翻譯成德文的委托書原件或經過官方證明的復印件。 公司的商業登記註冊需要在德《聯邦公報》和地方報紙或《世界報》上發表公告,正式註冊才算完成。註冊之後不需要再到其他報刊等媒體公告。 (三)需要註意的事項?現在有很多騙子公司打著聯邦數據庫、公***出版社、公司登記中心等名義,對新成立的公司發放登記表及匯款單。他們模仿《聯邦公報》的出版格式,使人極易誤認其為官方機構,壹旦付款,則相當於與他們簽訂長期合同,他們每年都會索要款項,金額從幾百到幾千歐元不等。要解除合同非常麻煩和困難,需要打很長時間的官司和花費很多錢財。成立公司時請提高警惕,如果有疑問,可向工商會等機構咨詢。 三、如何選擇合適的公司形式 (壹)德《股份法》的新變化 1998年7月,德對《股份法》進行了修訂,大大簡化了審批規定,目的是扶持和推動有壹定實力、專長和潛力的中型企業利用這壹公司形式走上加速自我良性發展的軌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1.取消原先必須有5個以上股東的限制,只要有壹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出資亦可成立股份公司;2.取消須將公司成立的審批報告送交當地工商會備案的規定,將其送交當地地方法院工商登記處即可;3.取消召開股東大會前必須登報公告的形式規定,簡化為只要以掛號信形式通知股東即可;4.取消所有股東大會決議均需公證的規定,公證手續僅限於股東大會通過的最重要的基礎性決議;5.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要在監事會中安排勞方代表;6.只要公司章程中有專門規定的,股東即有權決定盈利中存留儲備金的比例;7.公司股票發行價格未明顯低於交易價格以及增資比例不超過註冊資本10%時,取消非本公司股東的股票認購權。 (二)代表處與資合公司的優勢比較 在德設立代表處的好處是手續簡便,不需繳納法人才需繳納的賦稅,成本較低。代表處主要負責人不需申辦工作許可,德部分地方實行的將最低工資標準與工作許可掛鉤的政策不涉及這部分人員,代表處因此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自行掌握和控制所需費用成本。因代表處不具有法人資格,故不能對外簽約。而這正是在德成立資合公司的優勢所在。真正具有實力、意欲利用德國市場大力開拓進出口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企業還是應該選擇在德成立資合公司。從資合公司對其雇員承擔的五項法定社會保險責任看,在中德兩國避免雙重社會保險協定框架內,我中資公司內派人員可免除在德投保養老和失業保險的義務,工資成本將下降25.6%,與代表處的免除待遇完全壹樣。協定還規定,中資公司這兩項保險的免除義務壹經確定,即為五年,之後可再申請延長三年;而代表處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後再申請延長三年。 (三)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公司的選擇比較 如前所述,二者同屬資合公司,納稅義務、稅負水平、企業責任等完全壹樣。但從公司的規範、規模及形象等諸方面衡量,股份公司均明顯優於有限責任公司。在德數以百萬計的公司中,股份公司僅有4000余家。在德500強企業中,大多數亦為股份公司,例如奔馳、大眾、西門子、蒂森·克虜伯等等。應該說,股份公司是資合公司中更為規範、更為現代的高級形式,這從德《有限責任公司法》(***86條)和《股份法》(***410條)的條目數量和頒布時間(分別為1892年和1937年)上即可見壹斑。但目前在德成立的中資公司中,除1995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漢堡成立德國公司時按德方規定必須成立股份公司外,其余均為有限責任公司。 總之,我國內企業籌劃在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德法律允許的各種公司形式的利弊,根據自身的條件和長遠發展目標選擇最適合本公司情況的模式。我們認為,國內有實力的大企業,甚至擁有拳頭產品、擬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中型企業,無論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如欲在德設點,應認真考慮成立股份公司的可能性。當然,如果對德國及周邊市場比較陌生,第壹步可以先考慮在德設立代表處,待條件成熟時再轉為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