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轉幹部家屬享受家屬待遇
與愛人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假與愛人團聚的已婚軍轉幹部,其愛人每年可探望壹次,往返車費由單位報銷,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可以來部隊結婚,未婚妻在地方不能報銷的,未婚妻的結婚費用由部隊報銷,但未婚妻的探親費用當年不再報銷。
探親報銷範圍為:
火車硬座票(含加速費、空調費);輪船三等艙船票!長途汽車票按單位規定標準報銷;市內交通費從部隊駐地到車站、碼頭及從車站、碼頭到部隊駐地的車票、船票據實報銷(租車費不予報銷);民用交通費按單位規定標準報銷;中轉住宿費每晚不超過15元以內據實報銷。家屬到單位探親費用每年只報銷壹次。
軍隊幹部家屬差旅費待遇
家屬隨同幹部職工轉業、調動、復員、休養、離休、退休的,其差旅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經批準隨隊生活的父母、愛人、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調動、轉業、復員,途中的差旅費、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均按調動人員的標準執行,其中為子女購買的兒童票,不報銷臥鋪票!如果有兩個孩子,可以壹起買壹張臥鋪票。7歲以下兒童,途中夥食補助費減半,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工作人員,同時轉業時,其差旅費、住宿費可按職級較高壹方的標準執行;如壹方是國家機關或軍隊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有關費用由原工作單位發放,發放的差旅費低於軍隊工作人員標準的,可由部隊出具證明補足差額。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的子女差旅費按義務兵標準執行。
工作調動時,因組織原因暫不允許家屬隨行的,今後單獨乘車的,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有關費用。符合臥鋪時間的,其家屬可購買火車硬臥或輪船三等座車票,由調入單位報銷;夥食補助費、住宿費按隨行幹部標準執行。子女乘車按隨行幹部規定執行。年滿16周歲的子女,車船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按調動人員標準執行。
幹部回家探親,接家屬到安置地的,其家屬的有關費用按幹部單獨出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批準隨軍,但已在部隊的直系親屬和非直系親屬,隨幹部本人從部隊到安置地的家屬,路費自理。但分配到西藏、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內蒙古、雲南等邊遠地區工作的轉業幹部攜帶家屬(包括原非隨軍家屬和非直系親屬),無論沿途回家還是專程回家,其路費由部隊負擔。家屬到達工作單位後,其費用由調入單位支付。
已經部隊批準隨隊,但尚未來隊批準壹並轉業的直系親屬,從家鄉到幹部安置地的有關費用,未參加工作的職工,由幹部原單位派人按照隨隊家屬赴幹部安置地的標準另行規定執行;已經參加工作的職工,由工作單位派人。經批準隨隊家屬需帶到部隊壹起走的,來隊後,從部隊到安置地點的費用,按隨隊家屬與幹部、工人動員同行的有關規定執行。親自接送家屬的費用由家屬本人承擔。隨軍家屬按隨軍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幹部、職工動員、轉業、離隊退伍時,本人及其家屬隨行的路費和途中住宿費、途中夥食補助費,由轉業單位按路線、標準發給轉業單位結算,多退少補。
經組織批準隨軍來單位的幹部配偶、親屬(均指未參加工作的幹部配偶、親屬),其差旅費和途中住宿費,按本單位探親規定的標準報銷;其差旅費可按工作調動的有關規定報銷。幹部職工家屬住院後經醫院轉診轉院的,報銷往返路費(住院、出院自理)。門診轉診不視為轉院。幹部、職工陪住入院,轉院費用自理;病情嚴重的,經組織批準,可以報銷。
海南、邊防部隊隨軍在隊且無工資收入的幹部、職工、家屬,由衛生部門轉往上壹級醫療衛生單位或合同醫療單位就醫。往返車費憑票據報銷。
下鄉義務兵家屬醫療補助
下鄉義務兵家屬醫療補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半價或免費治療。幹部家屬臨時來單位就醫,按統壹定價,直系親屬分別實行半價、非直系親屬實行全價。幹部戰士臨時來隊的父母、愛人和不獨立生活的子女患急性病,經醫生證明,團以上單位批準,可免費治療。
(2)醫療包幹待遇。在部隊駐地所在縣、市結婚,不符合包幹條件的部隊幹部愛人、子女,可在部隊進行半費醫療;符合包幹條件,但在部隊幹部家中居住的部隊幹部愛人、子女,憑團以上單位證明,到當地部隊醫療部門就醫。
(3)接受醫療救助。幹部家屬居住地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包醫的,由幹部所在單位按月給其妻子、子女送醫療補助費。每人每月44元。
享受免費醫療的家屬
(1)犧牲、病故軍官、文職幹部和未隨軍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並經組織批準掛靠供養的(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他人贍養,只能來掛靠隊裏的父母、嶽父母、公婆、小叔子、小姑子等,下同。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現隨軍生活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文職幹部和離休、退休幹部未移交地方管理的配偶;
(三)在西藏隨軍生活,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隨軍家屬;
(四)臨時來部隊的隨軍家屬(指無經濟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無人供養,只能來部隊供養的隨軍家屬,下同)。按規定期限享受探親假的人員,下同)的軍人配偶、子女、父母,無經濟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費、勞保醫療患急病的,由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門批準後由本人享受。
享受醫療待遇的家屬
(壹)軍官、文職幹部、誌願兵,無固定工資收入的配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的父母、嶽父母、公婆、嶽父母、弟妹,經組織批準供養的;
(2)不具備隨軍條件的軍官隨軍家屬,文職幹部、在編職工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其戶籍在部隊駐地(指戶籍在市、縣,下同),與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工共同生活的;
(3)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在編職工的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可憑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門出具的居住地證明,在轄區內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就醫;臨時來隊的憑就醫證明就醫。當地沒有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幹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按有關規定發給本人醫療補助費;
(4)駐邊疆縣(市)、沙漠地區、邊遠三類地區和海島部隊的軍官、文職幹部、在編人員,其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居住在內地的,憑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後勤部的證明,在居住地就近的軍隊醫療單位就醫;
(5)在軍隊機關、事業單位連續服役15年以上的計劃內、計劃外職工,其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戶籍在部隊的,可申請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享受半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無固定工資收入、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軍人、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因病到部隊醫療單位治療的,享受半費醫療待遇。
享受全費醫療待遇的人員包括:
(1)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連續工齡不滿15年的無獨立生活能力、無經濟收入的配偶、子女;
(2)軍隊文職幹部臨時探親無經濟收入、不享受地方公費醫療和勞保待遇的嶽父母、兄弟姐妹。
凡不屬於上述免費醫療、包幹醫療、軍人半費醫療、軍人全費醫療範圍的軍人家屬,到部隊醫療單位就醫的,壹律全額交費。
未參軍仍在原籍居住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以及已享受醫療補助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到部隊醫療單位就醫(含臨時到部隊就醫),費用全額自理。
醫療補助費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不論是否符合隨軍條件)及其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不在部隊醫療單位就診的,享受家屬醫療補助費待遇。
女軍官或軍嫂初次生育雙胞胎、多胞胎,符合醫療補助條件的,按子女數給予醫療補助。
夫妻雙方均為軍官,其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部隊未享受醫療保障的,由女軍官所在單位發給子女醫療補助費。
符合享受隨軍家屬醫療補助條件的軍官,在部隊或地方院校學習期間,由供應關系所在單位發給醫療補助費。
軍官晚婚晚育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非婚生子女,不享受醫療補助。
轉業、復員、退伍軍官的配偶、子女的醫療補助費發放到辦理轉業、復員、退伍手續的當月為止。
已享受醫療補助的軍官配偶、子女,應當按照軍隊醫療單位醫療包幹的有關規定,憑軍官所在團以上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出具的停止發放醫療補助的證明,辦理醫療包幹手續。
家屬醫療補助費由軍官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團以上單位幹部、財務、衛生部門批準,隨工資發放。
軍官配偶、子女分配正式工作並有固定工資收入後,應在當月主動申報,從次月起停發醫療補助費。各級幹部、財政、衛生部門也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具備隨軍條件未隨軍、仍在原籍居住的士官和在編人員配偶無固定工資收入、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當地軍隊醫療單位或本人不願辦理醫療包幹的也可按有關規定發放醫療補助費。
軍人家屬住房待遇
對於軍人家屬的住房待遇,《若幹規定》歸納如下:
(l)幹部犧牲、病故後壹年內,家屬所在部隊宿舍不收取住房費,壹年後根據本人級別應調整住房而收費,無工資收入的不收取。
(2)居住在城鎮的不隨軍幹部家屬,其住房條件原則上不應低於所在單位同等條件職工和當地居民的水平;不隨軍幹部家屬應計入住房人口,使隨軍幹部家屬享受雙職工住房待遇;不隨軍的幹部家屬是城鎮居民,無工作單位或為非正式職工,其住房困難的,由當地 住房困難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在城鎮住房商品化中,對自願購房的隨軍不隨軍幹部家屬,應給予優惠。
(三)符合退休條件的老幹部,經批準退休後,在進入幹休所前死亡的,其遺屬可在幹休所安置。軍級以上離休幹部遺屬住房,根據幹休所現有住房的實際情況,向下安排壹至二個崗位。
符合軍地條件的軍官、士官家屬住房,由家屬所在單位分配住房,以資抵債,享受雙職工待遇,並由所在單位優先解決住房,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管部門解決住房。義務兵已婚或未婚家庭成員居住在城鎮的,計入家庭住房人口,居住在農村的,分配宅基地。在編職工家庭住房和軍官家庭住房均納入計劃,由軍隊負責解決。制定了《退役士兵住房保障辦法》。退役軍官家屬住房由國家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按照軍官退役前相應級別住房面積標準安置。退役軍官家屬住房納入國家計劃,由地方政府和接收單位按照軍官退役前住房面積標準安置。退役義務兵的住房,不論已婚未婚,均由原征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解決。隨軍遺屬的住房,由軍隊移交政府安置解決。
國家每年應將離退休幹部和不隨軍幹部家屬住房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納入各鄉鎮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其住房建設用地,主要由行政劃撥供應;住房建設投資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承擔。
改善困難地區駐軍幹部和隨軍家屬住房。對數量不足的安排增建;質量太差的進行改造;對主體結構尚好但居住條件較差的,進行整修、改造,完善相應的設施設備;在內地城市建立師、團以上幹部及其家屬居住基地;選擇離艱苦地區不遠、條件相對較好的大中城市;將營以上幹部及其家屬住房列入城市 "安居工程"。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
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軍人本人撫恤待遇的內容是軍人家屬撫恤待遇的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工傷費、傷殘費、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其中,喪葬費、軍人死亡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是直接發給軍人家庭的物質待遇。
(1)軍人犧牲、病故後,軍隊幹部家屬的撫恤待遇為:
①喪葬費
軍人喪葬費是指對犧牲、病故軍人辦理喪葬事宜所需費用給予軍人家屬的經濟補助。喪葬費主要用於犧牲、病故軍人的悼念活動、遺體火化、骨灰安葬、無力來單位的直系親屬的交通食宿費用,以及犧牲、病故軍人的火化費、骨灰安葬費、服裝費、衣被費、立碑費等。
喪葬費標準如下:大軍區幹部生前15個月的工資總額;團職以下幹部生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以死亡當月的工資額(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本工資、軍齡工資、地區補貼、1985年未參加工資改革的離休幹部生活補貼)計算。
超支不補,節余用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②死亡撫恤金
軍人死亡撫恤金分為壹次性撫恤金、特殊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三種。
A.壹次性撫恤金。
病故軍人遺屬壹次性撫恤金,是指病故軍人犧牲、病故後,對其遺屬給予的壹次性生活補助。此項待遇是對部隊所有犧牲病故幹部、戰士遺屬給予的壹次性經濟補助,具體由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部出具證明,遺屬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1980年以後,壹次性撫恤金分為三類,即烈士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撫恤金、病故軍人撫恤金。
烈士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本人40個月的月工資;因公犧牲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本人20個月的月工資;病故軍人壹次性撫恤金的基本標準為本人10個月的月工資。
上述人員有特殊貢獻的,除享受壹次性撫恤金基本標準外,還可享受壹次性撫恤補助金標準。
其中,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或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5%的補貼標準;被軍區(邊防團)授予榮譽稱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30%的補貼標準;榮立壹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25%的補貼標準;榮立二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15%的補貼標準;榮立三等功的,發給基本標準額5%的補貼標準。按基本標準金額的 5%發放補貼。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等級)工資、基本工資、軍功工資;
現役士官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軍銜等級工資、基本工資、軍功工資。軍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項目按照總政組織部、總後勤部財務部[1999]財社字第0907號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於少尉排級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後,壹次性撫恤金按排級工資(壹級)、少尉軍銜工資(基本標準)、基本工資之和發給。
此外,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再增發壹次性撫恤金。
此外,對有特殊貢獻的犧牲、病故現役軍人家屬,經軍區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由軍人生前所在單位發給壹次性特殊撫恤金。
B.特殊撫恤金。
被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模範或壹等功以上榮譽稱號的人員為15000元;
生前在邊防、海島、高原部隊或其他特別艱苦環境工作和從事國家規定的有害工種的國防科研工作滿20年,並做出顯著成績的為12000元;
生前為師職(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滿30年的幹部,且事跡突出的為l萬元。
符合兩個以上條件的,按較高職級發給撫恤金。
離休、退休幹部犧牲、病故後,符合上述特殊條件領取撫恤金的,按上述規定執行。在部隊安置的,其特殊撫恤金由原單位發給;在地方安置的,其特殊撫恤金由安置地省軍區發給。
C.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是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的定額撫恤金。發放標準按照農村、小城鎮、大城市三種不同情況制定,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可適當提高。
③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生活補助費又稱定期撫恤金(金),是指對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生活補助,由犧牲、病故軍人所在單位發給遺屬,以保障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來源的軍人遺屬的基本生活需要。這壹待遇在實際操作中分為兩個標準:
壹是犧牲的軍隊幹部、士官遺屬,從軍隊幹部、士官犧牲和病故的次月起,按其原工資標準發給遺屬6個月(陣亡12個月)的定期撫恤金;
二是從犧牲的軍隊人員病故的第7個月(陣亡13個月)起發給隨軍或符合隨軍條件的撫恤金。軍官、幹部遺屬的子女、父母、遺孀無勞動能力的:或子女未達到規定年齡的,或子女達到規定年齡仍在讀書的,或遺孀無固定收入的:或雖有固定收入,但其收入不能維持壹般群眾在當地生活的遺屬,其撫恤金標準均按遺屬生活費補助標準發放。
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屬,不享受部隊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但可以申請當地政府按照有關標準發放遺屬生活補助費。
遺屬生活補助標準為:
無固定工資收入隨軍蠕常生活補助的為:
A、幹部生活職務級別為團(含相當職務級別)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幹部生活職務級別為師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幹部生活職務級別為軍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幹部生活職務級別為軍區正職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犧牲、病故的幹部或遺孀本人為紅軍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在生活補助費的基礎上再增加200元;
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收入總額低於上述生活補助費的。F、對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遺孀,其工資總收入低於上述生活補助標準的,由部隊補足差額;
G、不符合隨軍條件的遺孀:除享受地方政府的撫恤優待外,確有特殊困難的,可由部隊原單位酌情給予補助;
H.犧牲、病故的軍官、年滿16周歲的文職幹部,軍官、文職幹部年滿16周歲但仍在校學習或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由本人申請,送部隊審批。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子女及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固定工資收入的父母,也按每人每月250元的標準給予壹定的生活補助。
(2)軍隊士官家屬在士官犧牲、病故後的撫恤待遇,按照軍隊幹部有關規定執行。
(3)隨軍幹部遺排另擇配偶的,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次年1月起,不再發給定期生活補助費。
(4)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軍隊幹部遺屬死亡後,可壹次性發給其生前享受的6個月的定期生活補助費,作為喪葬費用。移交地方管理的軍人遺屬的喪葬費,由地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如何規定
(十二)駐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總部確定的壹、二類海島的軍隊幹部(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4)14號文件劃定的邊疆縣(市)、沙漠地區、國家確定的三類邊遠地區和總部確定的壹、二類海島)。14(1984)號文件劃定的範圍)的隨軍對象,批準其配偶隨軍,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配偶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二)凡(國發(1984)14號文件)規定範圍外的部隊幹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的,經批準其配偶隨軍,無工作、無固定收入的,每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150元。
生活困難補助費經批準後,從次年1月起隨幹部工資按月發放,暫在生活費科目中的 "福利費 "項下報銷,不作為其他開支的依據。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停發其家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①安排工人的,從安排工作的次月起發;
②幹部轉業、復員、退伍、離休的,從下達命令的次月起發;
③幹部犧牲至病故的,其遺屬從領取定期生活補助費的當月起發。
軍人軍屬的社會政治待遇
軍人軍屬的社會政治待遇主要指三個方面:
子女安置;子女入學入托;軍人婚姻保障。
軍人子女安置待遇
(1)離休幹部家屬子女安置。離休幹部安置後,其配偶、未成年或無工作的子女,可隨遷;安置後,身邊無子女照顧的,可允許調壹個有工作的子女隨遷。有工作的配偶、子女,由安置地人事、勞動部門統壹安排。離休幹部及其家屬的戶口,由安置地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原具有城鎮戶口的家屬,包括隨同下鄉安置的離休幹部,隨遷後戶口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離休幹部退休前由部隊供養,現正在部隊服役的子女,退伍後可在離休幹部安置地落戶,與當地城鎮退伍軍人壹樣安排工作。
離休幹部的待業子女,由勞動人事部門比照城鎮待業青年的辦法安排就業(優先安置農村待業青年)。
(2)離休幹部子女的安置。幹部離休後,身邊無子女的,可請安置區人事、勞動或青年部門調壹名子女(含配偶)到安置區工作。離休幹部配偶、子女的調動安置,按在職幹部調動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幹部在農村安置,其家屬原為城鎮戶口的,包括隨離休幹部在農村安置的,隨遷後身份不變,仍吃商品糧,壹切按當地城鎮戶口辦理。
(三)離休幹部隨遷安置的配偶、子女,其無業和未成年子女,允許在安置地落戶,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安排。離休幹部的子女復員、退伍到離休幹部安置地落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收安置。離休幹部無子女在身邊的,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負責將其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中的壹人調到離休幹部安置地工作。
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待遇
軍人子女入學入托待遇是指駐邊防海島部隊就近入學,當地沒有辦學條件,或者駐少數民族地區的部隊所在地學校沒有漢語班,部隊幹部子女入學入托困難的,部隊可以自辦壹些學校解決其子女入學入托問題。應堅持以下原則:現有邊防島嶼部隊子弟學校需要擴建的,可適當擴建。凡地方有條件辦學的,部隊不再單獨辦學,可與地方聯合辦學,或給予適當資助。部隊幹部子女需要到較遠鄉鎮讀書,學校不具備寄宿條件的,可在這些鄉鎮設立學生寄宿站。
軍人婚姻保護
我國《婚姻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軍人婚姻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對革命軍人的婚姻家庭給予不同於非軍事人員的特殊保護措施。這是由革命軍人工作的特殊性質、工作特點和肩負的特殊任務,以及祖國和人民的要求、社會主義的利益所決定的。對破壞軍婚的,要依法嚴懲。
具體體現在:
(1)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職權、從屬關系、脅迫關系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破壞軍婚的條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的處理,處罰程度也嚴於其他同類犯罪,充分體現了保護軍婚的特殊性。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經軍人同意。這壹點也比同類案件更為嚴格。這從法律上保障了軍人家庭和婚姻的基本穩定。
(5)我國法律的這種特殊規定,有利於鞏固部隊和國防,也符合全國人民的利益。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壹)"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庭。
(2)"因公犧牲軍人家屬 "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因公犧牲革命軍人證明書》的家屬。
(3)"病故軍人家屬 "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領取《革命軍人因病死亡證明書》的家屬。
(4)"現役軍人家屬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服現役的軍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