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設施的壽命
壹般40年。
商業設施用地
“商業設施用地”是指用於各類商業銷售活動和餐飲、酒店等活動的用地,包括零售商業用地、農貿市場用地、餐飲用地、酒店用地、加油站用地五大類。與原商業金融業用地相比,將金融保險業及貿易咨詢用地納入商業設施用地,將市場用地中以批發為主的工業品市場納入物流倉儲用地,增加了原休養用地的內涵。
“商務設施用地”是指金融、保險、證券、新聞出版、文藝團體等行業的辦公樓或綜合辦公樓,包括原國標中除政府機關外的“行政辦公用房”部分,除科研機構外的“金融保險用地”、“貿易咨詢用地”、“科研設計用地”部分。
“休閑娛樂用地”是指各類休閑娛樂設施,包括原國家標準中除基本體育場館、體育訓練基地以外的“體育用地”部分,除文化宮、青少年宮、老年人活動中心以外的“休閑用地”部分,以及影視學院用地。
“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新增的壹類,是指零售加油、加氣、電信、郵政等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包括“加氣站用地”和“其他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考慮到加氣站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網點現在都在市場上經營,國土部門已經作為經營性用地出讓了,所以也納入了“商業設施用地”。
“公共設施營業網點用地”是指業余學校、民辦培訓機構、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服務設施用地。
包括原“成人和業余學校用地”中的夜大、業余學校、培訓中心等用地,並新增了私立學校、私人診所、寵物醫院等場所。有意見主張將“商業設施用地”和“工業用地”合並為工業用地。
但考慮到這些用地與《商業服務設施用地》中其他類型用地的關聯性和兼容性更強,可以合並為壹類,也可以更好地與上壹版標準進行銜接。這類用地與“壹類工業用地”的兼容性,可以通過土地兼容性來解決。建設單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應當在設計建設過程中遵守規劃條件中確定的格式要求,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格式。確需調整經營業態,且土地性質屬於零售商業用地、餐飲用地、商業用地的商業服務用地的,建設單位在征得當地* * *同意後,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 *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和土地性質變更規劃管理的意見》文件通知的規定辦理。
市商務局市場體系建設處處長韓表示,條例的出臺將有效改善商業布局的集聚現象,使商業區域內的各種業態得到合理布局,更加規範。壹方面保證開發商的投資效果,入駐企業的經營不再面臨惡性競爭,另壹方面也能保證周邊居民的居住需求得到充分滿足。同時,除上述區域外,工業園區、高新區、吳江區轄區內商業服務用地的業態管理可參照《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