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類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汙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過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劣藥罪和假藥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假藥和劣藥的範圍由《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為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後者為無期徒刑。
另外,行為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由上可知,假藥是指銷售藥品產品成分與國家規定成分不符,或者用其他藥物來冒充生產藥品的。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第四十九條
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