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償,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發生爭議,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是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仍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擴展資料:
第四條 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贈與消費者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為由,主張生產者、銷售者免責的權利,消費者以其未支付贈與對價為由主張生產者、銷售者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條?消費者舉證證明其購買的食品、藥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事實,主張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舉證證明其因食用食品、使用藥品受到損害,初步查明該損害與食用食品、使用藥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請求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舉證證明該損害並非因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除外。
第 6 條?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的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判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以地方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
食品生產者使用的標準高於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以企業標準為依據。沒有企業標準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食品、藥品在銷售前雖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為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
China.gov.cn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