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並落實監控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建立相應的安全監控系統或者安全監控設施,保證安全監控系統或者監控設施的有效運行。
第二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危險能量和安全設備進行檢測,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及時改進和完善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具有壹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後果及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