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如果不會購買社會保險和支付加班工資,可以按照辭職程序要求賠償。妳可以單位沒有給妳上社會保險,沒有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口頭提出辭職或者提交辭職報告;如果公司沒有收到離職報告,妳可以將離職申請快遞到公司,並保留收據。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最後;如果沒有提交辭職申請就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