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條例的基本原則:
(1)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原則
(2)預防為主的原則
(3)依靠科技進步的原則。
生命科學是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最活躍、最重要的領域之壹,它將不斷地給醫學的發展以巨大的推動,推動人類對自身生命現象和疾病本身的認識進入壹個新的階段。實踐證明,衛生事業的發展和健康目標的實現,歸根到底取決於科學技術的發展。
(4)中西醫協調發展原則。
這是指正確處理中西醫在疾病診斷、治療和護理方面的關系。
我們要認真研究現代醫學,努力發展和提高現代醫學的科技水平;同時,要努力繼承和發展祖國的傳統醫學遺產,運用現代科技知識和方法對其進行研究、整理和挖掘,使之上升到現代科學水平,使中西兩大不間斷的理論體系相互借鑒,和諧發展。
(5)動員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這意味著衛生工作必須由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支持、群眾參與,使醫療衛生事業成為全民事業。
(6)國家衛生監督原則。
是指衛生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衛生職能部門,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執行國家頒布的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7)患者權利自治原則。
包括患者的就醫權、知情權、決定權、隱私權和上訴權。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有關醫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與醫療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與精神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
(4)與醫療和疾病控制有關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醫療糾紛處理法律法規。
衛生法的含義:
(1)衛生法是建立在世界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差異基礎上的國內法。
這就決定了不同國家的衛生事業和管理存在著巨大的,甚至是本質的差異。
因此,衛生法不是壹般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法,而是壹個主權國家的立法機關在憲法基礎上制定的適用於該國的法律規範。衛生法作為國內法,沒有國際效力,不需要國際承認。
(2)衛生法是規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私人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範。
從衛生法調整的國家衛生事業發展過程來看,衛生法涉及的基本社會關系主要包括:
壹是調整中央和地方衛生行政機關的管理權限和分工。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醫師資格統壹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調整政府和醫療機構的關系。例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調整醫療機構與患者的關系,即醫患關系。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泄露醫療患者的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衛生法》規定了壹種以命令和服從為基本內容、以從屬為基本特征的縱向衛生行政關系。
《衛生法》規定了以命令和服從為基本內容、以服從為基本特征的縱向衛生行政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壹個必要條件。
壹方面,政府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執行者,是行政活動的主體;另壹方面,行政機關壹旦成立,其行為就具有壹定的強制力,因此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遵循壹定的規則和程序。
當然,衛生行政法也賦予衛生行政關系的其他主體壹定的法律地位,規定其權利和活動方式,使其符合國家意誌和公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