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治療工傷的職工應當簽訂服務協議。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向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基金住院服務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和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憑證明報經辦機構批準的醫療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制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因工負傷引起的疾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公室處理。
工傷職工簽訂服務協議,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費用符合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後,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停止支付工傷治療醫療費。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裝有輪椅的假牙等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超過65438+2月,且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延期經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超過65438+2月,工傷職工評定為傷殘,停止原待遇。根據本章有關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該單位負責在帶薪停工期間照顧好自己的員工所需的護理。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護理費的。
護理費按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與完全自理、部門自理或部門自理同級支付。
第三十五條職工傷殘鑒定等級為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復工後享受以下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傷殘補助金:7月份壹級傷殘,5月份二級傷殘,3月份三級傷殘,3月份四級傷殘,21工資。
(二)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的傷殘津貼標準:壹級傷殘工資的90%,二級傷殘工資的85%,三級傷殘工資的80%,四級傷殘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家庭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傷殘等級鑒定為壹至四級的,由單位職工傷殘津貼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傷殘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65438+6月工資;六級殘疾65438+6月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合適的工作,但是很難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五級傷殘工資的70%,六級傷殘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低薪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主動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評殘七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待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傷殘補助金:7級傷殘65438+3月工資8級傷殘165438+10月工資9級傷殘9月工資10級傷殘7月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