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價局關於印發《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
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滬價商[2002]032號)
各區、縣物價局:
現將《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的價格行為,合理確定藥品價格,根據《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其價格行為均須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集中招標采購藥品的價格要體現質價相符和鼓勵創新的要求,並按照“質價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價格評估。
第四條 投標人所投標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應在投標前獲得上海市物價局的確認(確認單式樣見附件1),投標人不得壹標多投(即生產企業就同壹標的以多個投標人的形式或多個投標價格的形式投標)。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不得擅自接受未經確認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所進行的投標。聯合工作組應在每期招標藥品開標後,將投標藥品價格報上海市物價局確認投標藥品價格的有效性。
第五條 價格評估按照投標價格壹有效價格—合理價格—價格分值的順序來確定投標人的價格得分。
投標價格由投標人自主申報。以藥品經營企業為投標人的,其投標價格需有相應生產企業的書面委托。
在投標價格內確定有效價格,其上限為本市物價部門監測到的該藥品在醫療機構的實際進價,下限為企業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價格內確定合理價格。就同壹標的藥品,根據投標有效價格的情況選取1—3家最低有效價格,並根據最低有效價格的算術平均價上浮30%為最高合理價格。最低有效價格即為最低合理價格。凡屬合理價格區間的藥品,壹經中標,即屬中低價位藥品範圍。
在合理價格內確定價格分值,滿分為30分。價格分值由基本分值和變動分值兩部分組成,基本分值為20分,變動分值為10分,變動價格分值=[(最高合理價格—投標價格)/(最高合理價格—最低合理價格)]×10。
第六條 按《上海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施辦法》規定,對實行分類評審的專利藥品、獲得我國行政保護的國外原研制藥品、未申請專利保護的國內原研制藥品、在國內同品種藥品批號取得前已經引進投產的國外原研制藥品、列入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的生物制品、國家級優質中成藥品,以及國家計委單獨定價藥品,其中標價格由聯合工作組依據同品規(無同品規的按同類品種確定)藥品中標情況具體確定。
第七條 聯合工作組應在每期招標工作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藥品實際中標價格報上海市物價局備案(備案表見附件2)。上海市物價局根據中標價格,在兼顧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患者利益的基礎上,及時制定、調整、公布中標藥品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原則上不得突破該藥品現行最高零售價格。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壹)藥品中標價格在人民幣5元(含)以下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現行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40%}
(二)藥品中標價格在人民幣5元(不含)以上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現行最高零售價格—中標價格×(1+差別流通差率)1×30%}
差別流通差率見附件3。
臨時最高零售價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價局確定的執行日期始,並於同品種藥品下壹輪集中招標采購後新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日止。
第八條 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執行期間,遇國家計委或上海市物價局統壹調整有關品種最高零售價格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壹)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高於國家計委或上海市物價局調整後同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應按調整後最高零售價格執行。
(二)若中標價格與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之間差率小於國家計委規定的流通差率,中標人可向上海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調整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上海市物價局將在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同類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水平內,視實際情況決定調整與否及調整幅度。
第九條 中標藥品賣買合同履行期間,若因不可預見的原因而嚴重影響中標藥品的生產和正常供應,需調整臨時最高零售價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物價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成本核實,並按有關規定相應調整。
第十條 市藥事所和聯合工作組必須嚴格執行上海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
第十壹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及市藥事所和聯合工作組在藥品招標中不得有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擡價、低價傾銷、亂收費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藥品購銷要按中標價格如實開具發票,如實記帳。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執行重新核定的中標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二條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價格行為的監督和檢查,嚴肅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上海市物價局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壹、投標藥品價格確認單
二、差別流通差率表
三、中標藥品價格備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