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簽詞的使用存在錯別字,但這種錯別字並不會導致誤解。比如“營養成分”標註為“營養成分”。
2.標簽文字使用繁體字,但是這個繁體字不會引起誤解。比如“蛋白質”標註為“Protein _”。
3.標簽符號的使用不規範,但不規範的符號不會引起誤解。
二、缺陷免責的兩個要素是:
(1)不影響食品安全,
(2)不會誤導消費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缺陷:
(壹)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號、高度不規範,造成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外文字號、高度大於中文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註方式和格式不規範,或者對無特殊貯存條件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註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配料的通用名稱或者簡稱不規範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的順序、數值、單位標註不規範,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之間的間隔、“0”邊界值、標註單位不規範;
(五)未按規定將實際添加的成分標註為“未添加”,但未標註具體含量的;
(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法律依據:
食品標簽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1,偽造或虛假標註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3.偽造、冒用或者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的;
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註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