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條:以危險駕駛罪為基罪的轉化犯;
第144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犯;
第145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犯;
第146條: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犯: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149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238條:以非法拘禁罪為基本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
第241條:以收買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為基本犯,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犯;
第242條: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為轉化犯;
第243條: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為轉化犯;
第244條:以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為轉化犯: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
第242條:第247條:以妨害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為基罪,以妨害公務罪為轉化犯;
第247條:以妨害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為轉化犯:以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為基罪,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
第248條:以虐待被監管人罪為基罪,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轉化犯;
第253條: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為基罪,以盜竊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267條:以搶劫罪為基罪,以搶劫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269條:以盜竊罪為基罪,以盜竊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為基本犯,以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為轉化犯,以搶劫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292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本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333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本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
第333條:以聚眾鬥毆罪為基本犯,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為轉化犯的轉化犯:非法組織賣血罪、強迫賣血罪為基本犯罪,故意傷害罪為轉化犯;
第355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為基本犯罪,販賣毒品罪為轉化犯;
第384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384條:挪用特定資金罪為基本犯罪,挪用公款罪為轉化犯罪。
擴展信息:
轉化犯是指在實施違法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過程中,或者在違法狀態持續過程中實施的犯罪、由於法律規定的行為、方法或者後果等轉化條件的出現,致使違法行為轉化為犯罪或者輕罪轉化為重罪,以轉化後的犯罪或者重罪定罪處罰。
轉化特征:
由於轉化犯的研究具有立法實踐先行、理論研究緊隨其後的特點,雖然 "轉化犯 "這壹稱謂已被我國法學界廣泛接受和認可,但具體到轉化犯的具體概念和轉化特征仍有較大差異,因為轉化犯的轉化特征是研究者對刑法規範中轉化犯的規定觀點的理論概括凝練。
公認的轉化犯的特征:
1、法定性
無論如何界定轉化犯,轉化犯的基本行為、轉化犯的罪/重行為或者轉化犯的各種情節以及定罪量刑的原則都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屬於轉化犯。這既是刑法原則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轉換與有罪吸收、情節加重、想象競合等犯罪形態不同的法律標誌。
法定的轉化要求是壹個從特殊到壹般的單向理論研究過程,只能通過刑法現有條文的具體規定來概括轉化的行為模式,在司法實踐中不允許理論轉化的結果適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即為轉化的情形。
2、轉化型
轉化型犯罪中的 "轉化 "壹詞包含 "轉化 "和 "轉化 "兩種含義,而更側重於轉化的含義。"化 "的含義不是從無到有,而是從有到無。
"深 "是從 "淺 "來的,因此,犯罪的轉化是由基本行為促成的,基本行為是犯罪轉化的壹部分,犯罪轉化的前提是行為人實施了基本行為之後的行為、而行使時,出現了法律行為、方法或後果等轉化條件,基本行為與轉化條件是嵌入、疊加的,因符合犯罪構成或重罪的轉化而適用該罪定罪處罰。
3、唯壹性
轉化後犯罪的唯壹性是指轉化後的犯罪必須按照轉化後的犯罪定罪量刑,在刑種刑格的設置、量刑考量、追訴時效和級別管轄等方面都要求按照轉化後犯罪的規定進行,與基本行為構成犯罪無關。
4、傾向性
傾向性是指由於轉化行為重於基礎行為,加重了行為人的客觀危害性,刑罰也就從重,這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銜接具有正當性。
銜接轉化是定罪量刑中的壹個重要特征,銜接轉化是以特殊的方式確認轉化義務的存在,對違法行為無須分別規定罪與非罪,既滿足了社會的特殊需要,又以實現公平正義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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