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提供保障,並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配備保安員。
民辦學校和企業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舉辦學校的標準投保學校責任險,並配備保安員。
第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學校安全責任制,制定學校安全考核目標,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監督和檢查學校安全工作;
(三)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學校定期演練,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
(四)向有關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學校及其周邊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
(五)協調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
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監督、檢查學校安全保衛工作,依法及時查處學校及其周邊發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指導和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四)在中小學生上下學和放學時,加強學校門前和周圍的巡邏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
(五)警察可以進駐轄區內的普通高校。
第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學校工程建設和校舍、燃氣等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二)指導學校校舍的安全檢查和鑒定;
(三)督促學校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對學校實施預防性衛生監督;
(二)檢查、指導學校傳染病防治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三)監督檢查學校的學習生活環境、飲用水和公共場所;
(四)檢查和指導學校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預防和控制措施,依法調查和處理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及學校周邊區域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專用設備及相關設施進行重點安全監管。
第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和取締學校門前及學校周邊地區私搭亂建、非法占用道路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學校附近道路設置警示標誌,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公交站牌和站牌,設置禁停、禁鳴和限速標誌;
(2)學校門前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線,設置減速標誌或者設施;
(三)在學校附近交通事故多發路段或者交通繁忙路段設置交通信號燈、視頻監控和警示標誌;
(四)在城市學校周邊路段設置路燈。
第十八條國土、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及學校周邊山體、溪流的安全隱患進行評估,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處理,設置有效的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學校。
第十九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公安、衛生、交通、氣象、地震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社會治安、疾病預防、交通、氣象、地震等與學校安全相關的情況,並提出具體防範措施。
第二十壹條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保安人員接受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放或者發布相關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