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批準設立並取得辦園許可證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托兒所、幼兒園。
免征增值稅的公辦托兒所、幼兒園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內收取的教育費和保育費。
免征增值稅的民辦托兒所、幼兒園的收入,是指在報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和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為由收取的附加費用,以及超出規定範圍的贊助費、與幼兒入園掛鉤的教學費等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各地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或者遺體接運(含擡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保存、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自己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規定,經登記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療養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類專業疾病預防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院(站)、婦幼保健。
本項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根據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包括政府指導價和供需雙方按規定協商確定的價格),為醫療患者提供的列入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國家標準的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的衛生防疫檢疫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錄取方式,進入學校或者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教育機構,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科、成人本科、網絡本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文憑考試。
2 .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國家承認其學生學歷的各類學校。
(3)省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和國家不承認學歷的其他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註冊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包括:經有關部門批準,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費、考試報名費、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等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學校食堂是指按照《學校食堂和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9)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械化耕作、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服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育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械耕作是指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作、種植、收獲、脫粒、植保等)的業務。)在農業、林業和畜牧業;排灌,指農田灌溉或排水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對農、林、牧、漁業病蟲害進行預測和防治的業務;農牧業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和畜牧業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和植物保護有關的技術培訓業務,以及使農民獲得農牧業保險知識的培訓;禽、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預防免稅範圍包括提供與此項服務相關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業務。
(十壹)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本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門票收入。
(十二)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行政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著作權的個人轉讓。
(十五)個人銷售自住住房。
(十六)2018 12 31之前,公* *租賃住房管理單位承租的公* *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十七)臺灣省航運公司和航空公司在大陸從事兩岸直航海空運輸業務的收入。
臺灣省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省海峽兩岸水路運輸許可證》,註冊地址在臺灣省的航運公司。
臺灣省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根據《海峽兩岸航空運輸協議》和《海峽兩岸航空運輸補充協議》的規定,批準經營兩岸不定期(包機)客貨運輸業務,公司註冊地址在臺灣省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間接國際貨運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間接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時,向委托方收取的所有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收入和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必須通過金融機構結算。
2.納稅人為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省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運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運代理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要發票的,納稅人應就國際貨運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壹般發票。
(十九)下列利息收入。
1.2016 12 31之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貸款總余額低於65438+萬元(含)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在城鎮(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內長期居住(壹年以上)的家庭,也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家庭和戶籍不在本地但在當地居住壹年以上的家庭、國有農場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不含城關鎮)行政區域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戶;隨家人外出謀生壹年以上的本地戶口家庭,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農民。以戶為統計單位,農民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生產經營。對農戶貸款的判斷,應以貸款發放時的貸款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標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家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
4.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委托的金融機構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發放的外匯貸款。
7.在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
統壹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將借入資金分配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償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人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向國外發行債券獲得資金後,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簽訂統壹借款合同並撥付資金,向企業集團或其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後劃轉給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壹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20)被撤銷的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是指被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的關聯企業不得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的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壹)保險公司經營壹年以上壽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壹年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在壹年以上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
人身保險是指以預期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年齡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兩次相鄰支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壹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造成的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壹年以上返還型人身保險產品營業稅免稅審批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5號)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境內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通過基金互認為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和債券。
5 .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的個人。
(23)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對壹般金融機構貸款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
2.銀行間交易。同壹銀行系統內不同銀行和辦事處之間的資本會計交易。
3.金融機構之間的資本交易。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全國統壹的銀行間同業拆借網絡,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壹年以內含壹年)無擔保融資。
4.金融機構之間的現金轉賬業務。
金融機構是指:
(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六)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保險業務的其他機構。
(二十四)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
1.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營業執照,依法登記為企業(企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年平均擔保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年均擔保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額)×100%。
3.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投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和處置機制。
4.兩年內累計為中小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累計單筆金額800萬元以下的擔保貸款占其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被保險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65,438+00%,單筆擔保責任平均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6.擔保責任余額不得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賠付率不得超過2%。
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免征增值稅政策。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當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增值稅免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可繼續享受該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9號)執行,其中稅務機關備案管理部門統壹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受中央、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六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對上述六種儲備商品進行收售,取得財政儲備資金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貼息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為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取得的,以及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償還貸款利息取得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差價補貼收入,是指根據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因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差價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質量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附註中“技術轉讓”和“研究開發服務”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開發有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價格應開具在同壹張發票上。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在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相關書面合同和科技廳審核意見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1.節能服務公司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惠益分享合同,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
(二十八)2017 12 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向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站)、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媒體,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簡單方式,向公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和小學(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和培訓班取得的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
全部歸學校,也就是說舉辦進修班、培訓班獲得的收入全部進入學校統壹賬戶,納入預算,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學校對相關票據進行統壹管理和發放。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的收入進入學校下屬部門開設的賬戶的,不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由學校出資、管理、擁有,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附註中的“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等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的企業。
(三十壹)家政服務企業員工提供家政服務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中包含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雇員家庭傭工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家庭傭工:
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在企業實際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按月足額繳納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人員,或其下崗職工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本人書面提出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社會保險,並出具企業所在地鄉鎮或原單位出具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的,可視為家政服務企業已按月足額繳納相應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和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余房地產出租收入。
(三十四)為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和標準價出售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向農業生產者轉讓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三十六)個人無償轉讓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的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新辦的隨軍家屬就業企業,自取得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以上(含),並有軍級以上政治、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自稅務登記之日起3年內,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須有師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能表明身份的證明。
根據上述規定,每個家屬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4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三年。
2.新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企業,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人數占企業總數60%以上(含)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級以上部隊出具的轉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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