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就是這些文件的辦理順序,在那些地方也要查閱,有些是互為條件的。有些可以同時處理。個體餐飲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頒布於1996-12-30。
頒布日期:1996+02.30
生效日期:1996+02.30
有效期限
時效性
個體餐飲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1995 65438+1996年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3號發布65438+1996年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0號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個體餐飲業的監督管理,規範個體餐飲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促進個體餐飲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體餐飲經營戶,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從事餐館、飯店、飯店、冷飲店、酒館、茶館、面館、大排檔等各類餐飲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從事經營活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個體餐飲經營者應當將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
(壹)營業執照;
(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卡。
第五條經營場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壹)餐飲店鋪應當具備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汙水排放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等條件或者設施;飲食攤點應具備防塵、防蠅、防腐、消毒、洗滌、汙水排放、垃圾和廢棄物存放條件或簡易設備;
(二)與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儲存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措施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
第六條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和工具必須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2)餐具、飲具和直接盛放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必須洗凈、保持清潔;沒有條件對直接接觸食品的用具進行消毒的,應使用壹次性用具;
(三)直接進口食品的小包裝應當使用無毒、清潔、壹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
第七條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加工處理生、熟食品的工具應當分開,避免交叉汙染。
第八條個體餐飲業從業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保持個人衛生;制作和出售食物時要洗手;銷售直接進口的食品時,必須使用銷售工具,不要用手觸摸食品。
第九條個體飲食業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第十條個體餐飲經營者制作、銷售食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變質、被汙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學品制作食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
(四)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添加傳統上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藥品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的除外;
(五)利用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制作食品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壹條個體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下列食品;
(二)摻假、假冒、偽劣、偽劣食品;
(三)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食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食品;
(五)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食品;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品。
第十二條個體餐飲業銷售的食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在購買食品前向消費者提供價目表。出售的食物必須價格足夠。個體餐飲經營者應當提供服務,其服務內容和費用應當符合與消費者的約定。
第十三條個體餐飲業應當向依法購買食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出具收費票據。
第十四條個體餐飲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熱情服務,不得強行招攬顧客,不得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不得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個體餐飲經營者不得利用經營場所從事色情、賭博等違法活動。
第十六條個體餐飲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主體登記。
營業執照不得轉讓、出借、出售、出租或塗改。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建立值班制度,加強對個體餐飲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個體餐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的職責範圍和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處實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食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壹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並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並可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個體餐飲經營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在大中城市試行。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